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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 判決(統一見解之裁判)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2025 6:22:23 PM
發表內容

【可以領孩沒有領的退休金,應列入婚後財產,為差額分配之標的!】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   判決(統一見解之裁判)

「夫或妻之一方於計算剩餘財產基準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要件,然尚未實際退休,其依基準日計算可領之退休金,得否列入其現存之婚後財產?」經徵詢程序統一:改採肯定見解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扶養子女、婚姻共同生活貢獻之法律評價。探求制度目的,在於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彰顯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並於財產制度關係消滅時,使之具有相當生活保障。次按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非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工退休者,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計算之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55條規定甚明。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            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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