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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四等司法-書記官-刑法第01-0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3/2025 5:40:08 PM
發表內容

01、有關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罰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B)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C)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D)違禁物之沒收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律

【題目解答】(D)

(一)刑法§2Ⅰ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稱「從舊從輕原則」可知(A)之論述「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係屬錯誤。

(二)刑法§2Ⅱ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依§2Ⅱ反面推論可知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依§2Ⅰ規定適用「從舊從輕原則」,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B)之論述「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及(C)之論述「一律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均屬錯誤。

(三)依刑法§2Ⅱ規定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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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4/2025 6:23:57 PM的回覆:


02、對於「罪刑法定主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罪與刑須法律明文規定

(B)法律未規定之行為不得處罰

(C)即便不利於行為人亦得類推適用以補充法律之不足

(D)犯罪之成立,須有立法院通過之成文法為其依據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罪刑法定主義之內涵有四,「刑罰權之內容與範圍必須經由法律明定」、「犯罪與刑罰之規定應力求明確」、「類推適用之禁止」及「溯及既往之禁止」可知(A)(B)(D)之論述均屬正確。

(二)「類推適用之禁止」乃在使法官無法採用類推適用,作為擴大刑罰權適用範圍之方法,以維人權。然如為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則不在禁止之列,(C)論述「..不利於行為人亦得類推適用」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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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5/2025 7:00:16 PM的回覆:

03、有關保證人地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夫妻於離婚後分居,仍互負保證人地位

(B)即使醫師明確拒絕看診而不讓病患進入醫院,對其仍負保證人地位

(C)保母甲與乙約定週末幫忙照顧乙之嬰兒,甲自約定時起即負保證人地位

(D)甲在戲院看電影,戲院發生大火,甲對鄰座乙不負保證人地位

【題目解答】(D)

(一)現行學說依據實質的功能內涵,將足以構成保證人地位的個別情狀區分為:「因對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而構成保證人地位與「因對危險源的妨害義務或監督義務」而構成保證人地位兩類。

(二)「因對特定法益的保護義務」而構成保證人地位,此時「保護義務」將因下述情狀而發生,例如「因法令之規定」(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配偶相互間)、「自願承擔義務」(例如媬姆、救生員、嚮導、警察、醫師)、「生活共同體與危險共同體(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例如配偶相互間)及「公務員或法人機關的成員」(公務員就其職責範圍內所負的保護義務,居於保證人地位)

(三)基上可知(A)之論述「夫妻於離婚後分居」已非生活共同體,(B)之論述「明確拒絕看診而不讓病患進入醫院」不構成自願承擔義務,而無保證人地位,而(C)之論述「保母甲自約定時起即負保證人地位」則屬錯誤,因無事實上的承擔行為,而需待乙將嬰兒交付保母甲,甲始因保證人地位而有保護義務。

(四)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不作為犯『防果義務』(即學說上所稱保證人義務)之規定。所謂法律上之防止義務,並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即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4號刑事判決參照)戲院發生大火,甲對鄰座乙,無任何依契約或法律之精神觀察有保護之義務,故不負保證人地位,(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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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6/2025 8:39:24 PM的回覆:

04、有關刑法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逮捕現行犯之行為,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

(B)遇火災時,未得鄰居同意而進入其樓層住所躲避,可主張緊急避難

(C)鄰居指揮其飼養之比特犬攻擊他人時,該他人可主張正當防衛

(D)遭遇山難時,侵入他人於山上的別墅覓食的行為,可主張自助行為

【題目解答】(D)

(一)現行犯之逮捕為法律上賦予之權力(刑訴   §88),其目的乃在防止犯人之逃亡及保全犯罪之證據,為符合迅速處理之目的性要求。只要逮捕當時,依照一般人之標準,經行為人主觀上瞬間判斷發生犯罪即足,而不以客觀上犯罪事實必然發生為必要。可知(A)之論述「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正確。

(二)緊急避難係指行為人處於危急情狀下,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而侵害他人法益之行為。危難係指若不採取避難措施,即有發生災難之可能性(法益受損),遭逢火災應屬該當,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D)之論述「主張自助行為」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應主張緊急避難而非自助行為。

(三)正當防衛係指為防衛自己或第三人之權利,而對於現在進行中之「違法侵害行為」所為之必要防衛行為。惟此之侵害行為限於人為之侵害,而不包括動物或自然界所造成之侵害,然本選項事實比特犬攻擊他人係屬人為操縱,故可主張當防衛,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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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7/2025 6:21:40 PM的回覆:

05、甲持槍向乙宅開槍射擊欲射殺乙,因乙事先走避未遭殺害,但射擊當下屋內有竊賊丙,丙幸未被射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未遂

(B)甲的行為構成重傷罪未遂

(C)甲的行為構成傷害未遂

(D)無罪

【題目解答】(A)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攻擊行為,因行為人行為失誤,導致受損傷之行為客體與行為人原欲損傷之行為客體不同,又稱為方法錯誤或打擊失誤。其處理方式,學說及實務均謂:行為人對目的客體(行為人原欲損傷之行為客體)(本題中之乙)成立該罪之未遂犯,行為人對失誤客體(行為人失誤行為所損傷之行為客體)(本題中之丙)成立過失犯,兩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對失誤客體並無故意,故(B)(C)之論述均屬錯誤,而(D)之論述「無罪」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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