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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測驗題第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2/2025 5:01:52 PM
發表內容

15、關於證據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視情況通知檢察官補正,或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

(B)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C)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D)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161Ⅱ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可知(A)之論述「直接以裁定駁回起訴」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應先命補正,未補正始為駁回起訴裁定。

(二)刑事訴訟法§161-2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63Ⅱ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163-2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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