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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身障考試-刑事訴訟法大意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2/1/2025 12:33:26 PM
發表內容

26、被告住在基隆市,在臺中市參與詐欺集團,經集團成員交付偽造之法院傳票,持至臺南市行使,以被害人涉犯金融犯罪要扣押郵局存款為由,向被害人詐騙款項。下列何法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

(A)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B)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C)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題目解答】(C)

刑事訴訟法§5Ⅰ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可知犯罪地(臺中及臺南地方法院)或被告之住所地(基隆地方法院)之法院,對該案件均有管轄權,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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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025 1:02:30 PM的回覆:

27、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法官應自行迴避。所謂參與前審,依我國實務見解,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法官曾參與下級審

(B)法官曾參與第三審撤銷第二審裁判之裁判,現為發回更審中參與第二審審判之法官

(C)法官曾參與第一審審判,現為參與該案件非常上訴之法官

(D)法官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一審級之法官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毋庸補充或變更。(112年憲判字第14號主文第一段),故應否自行迴避應以是否影響「審級救濟程序」為判斷依據,(A)之論述應無疑問,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而(B)(C)(D)之論述,依112年憲判字第14號理由書第69段所示:「第一審法官係審判檢察官提起之公訴或自訴人之自訴,都不是審查自己所作之先前裁判。縱同一審級之前、後次裁判法官有重複,各該審級在程序上仍係完整的一個審級,刑事被告並未因此喪失該審級之救濟利益。」,故非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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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2025 2:22:29 PM的回覆:

28、下列何者非屬於刑事訴訟文書?

(A)裁定書

(B)起訴書

(C)判決書

(D)陳情書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50規定:「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裁判(裁定及判決)均由法官制作,可知(A)(C)之論述均非本題選項。

(二)刑事訴訟法§264Ⅰ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可知(B)之論述亦非本題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68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169Ⅰ規定:「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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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4/2025 6:01:06 PM的回覆:

29、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應如何送達?

(A)向檢察長送達

(B)向檢察官同事送達

(C)向書記官送達

(D)向檢察事務官送達

【題目解答】(A)

刑事訴訟法§58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可知(A)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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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4/2025 6:03:10 PM的回覆:

30、甲因竊盜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判決書於4月1日由郵差向甲位在臺南市的住處送達,因甲不在家,家中也沒有人可以代收,郵差就將判決寄存在甲住處的派出所,並將送達通知書貼在甲住處門口及放進信箱內,甲於下列日期提起上訴,何者不合法?(均不考慮是否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A)4月20日

(B)4月30日

(C)5月1日

(D)5月5日

【題目解答】(D)

(一)刑事訴訟法§62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138Ⅰ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民事訴訟法§138Ⅱ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可知判決書於4月1日寄存送達於甲住處的派出所,則自4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

(二)刑事訴訟法§349本文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可知自4月12日起算20日,故5月1日前上訴均屬合法,(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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