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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9/2025 10:24:05 PM
發表內容

11、甲賣給乙一隻狗狗,名喚S,乙光看甲提供的S犬照片就喜歡的不得了,馬上承諾以10萬元的價金訂立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A)若S實則在甲、乙訂立契約前已死亡,則甲、乙契約無效

(B)若S身上有跳蚤,並傳染給乙的貓咪B和乙家的環境,則甲應負加害給付責任

(C)若S其實是甲母的狗,僅因甲母出國,暫時寄放於甲處,則乙即使已經把S抱回家照顧,乙絕不可能取得S的所有權
 
(D)若乙向甲主張交付S,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題目解答】(C)

(一)民法§246Ⅰ本文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可知S實則在甲、乙訂立契約前已死亡,實則為以自始客觀不能給付之標的為買賣契約的出賣標的,故(A)之論述正確。

(二)S身上有跳蚤為瑕疵給付,並傳染給乙的貓咪B和乙家的環境則構成加害給付,乙得依民法§227規定對甲請求損害賠償,知(B)之論述正確。

(三)甲出賣甲母的狗並交付於乙,核其性質為無權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仍屬有效,然交付並移轉甲母的狗所有權之行為乃無權處分,乙無法依有效物權行為取得S的所有權,然於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情形下,仍可基於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801、§948),可知(C)之論述「乙絕不可能取得S的所有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264Ⅰ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及雙務契約,乙未交付全部價金,甲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可知(D)之論述正確。

www.facebook.com/groups/66837693898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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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0/2025 9:47:53 PM的回覆:

12、甲將房屋租給乙。下列何者正確?

(A)租期若超過1年,且未寫書面契約,則租賃契約無效

(B)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其中的房間分租給丙

(C)若未特別約定,則乙有權將承租人的地位債權讓與給丙

(D)若雙方約定租期3年,3年過後乙默默繳房租,甲默默收房租,則雙方均不得主張租賃契約默示更新

【題目解答】(B)

(一)民法§422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可知「字據(書面契約)」乃屬法定證據方法,未寫書面契約,則租賃契約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A)之論述「租賃契約無效」係屬錯誤。

(二)民法§443Ⅰ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可知「房屋租賃」出租人欲禁止承租人轉租,應於租賃契約先行約定,(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租賃關係具有一定人格信賴性,其屬§294Ⅰヾ規定之「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可知(C)之論述「乙有權將承租人的地位債權讓與給丙」係屬錯誤。

(四)民法§451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可知(D)之論述「不得主張租賃契約默示更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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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25 6:21:46 PM的回覆:

13、對於權利主體間之贈與契約,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論述?

(A)在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受贈人得依民法第231條之規定請求贈與人對於遲延給付造成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B)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以不動產為標的之贈與契約,屬於具要物性之法律行為

(C)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本身具有瑕疵,贈與人應負無過失之擔保責任

(D)贈與人所贈與之標的物具有瑕疵,造成受贈人之損害,僅於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時,始得請求賠償

【題目解答】(D)

(一)民法§409規定:「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Ⅰ)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Ⅱ)」由第二項規定,可知(A)之論述「負賠償責任」係屬錯誤。

(二)1999年刪除民法§407規定:「以非經登記不得移轉之財產為贈與者,在未為移轉登記前,其贈與不生效力。」此規定已刪除,故針對以不動產為標的之贈與契約,並無特殊規範,可知(B)之論述「屬於具要物性之法律行為」係屬錯誤。

(三)民法§411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可知無過失之擔保責任僅於有償契約有其適用(§347參照)(C)之論述「贈與人應負無過失之擔保責任」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依本條但書規定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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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2/2025 7:47:00 PM的回覆:

14、甲、乙兩人合夥開了一家小麵館M,生意興隆。下列何者錯誤?

(A)如甲在麵館以外之場所猥褻K,乙無須對K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麵體供應商J多次索取買賣價金均無果,J得以M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

(C)甲、乙兩人想把M收起來,尚須經清算程序

(D)M麵館的餐具是甲提供的、攤車是乙提供的,當麵館持續在營業時,餐具的所有權仍是甲的、攤車的所有權仍是乙的

【題目解答】(D)

(一)甲、乙兩人雖合夥開麵館,然在麵館以外之場所,乙對甲私下行為並無監督管束之權利及義務,甲猥褻K,K自僅得向甲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可知(A)之論述「乙無須對K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係屬正確。

(二)麵館M核其性質為合夥商號,其屬民事訴訟法中的非法人團體,故有原告及被告資格的當事人能力,可知(B)之論述「J得以M為被告請求履行債務」係屬正確。

(三)民法§694Ⅰ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可知(C)之論述「尚須經清算程序」係屬正確,蓋可能仍有債務要清償,亦可能有剩餘財產須分配。

(四)民法§668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可知(D)之論述「餐具的所有權仍是甲的、攤車的所有權仍是乙的」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上述二所有權已為甲乙二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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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2025 6:07:41 PM的回覆:

15、依現行民法物權編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相鄰關係規定之內容,下列之選項,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故意逾越地界者,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後,能允許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

(B)共有土地因分割,致其中一共有人所取得分得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無法為通常之使用,應支付償金,取得通行他分割人所有地之權利

(C)果實自落於鄰地,推定由鄰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D)鄰地所有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築物之必要,得使用土地所有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內部閒置之空間。但受有損害時,則得拒絕鄰地所有人之使用

【題目解答】(A)

(一)民法§796-1Ⅰ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可知(A)之論述   「故意逾越地界者....   請求移去或變更」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惡意不值得法律保護。

(二)民法§789Ⅰ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789Ⅱ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可知(B)之論述「應支付償金」係屬錯誤。

(三)民法§798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可知(C)之論述「推定」係屬錯誤。

(四)民法§792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可知(D)之論述「得拒絕鄰地所有人之使用」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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