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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16-2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8/2025 3:47:37 PM
發表內容

16、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B)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章之工具者,得裁處沒入

(C)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得對該物沒入

(D)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題目解答】(B)

(一)行政罰法§21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罰法§22Ⅰ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可知(B)之論述「因所有人之過失」係屬錯誤,蓋因一般稱「過失」者原則上為「輕過失」,而故意則與重大過失同視,(B)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罰法§22Ⅱ規定:「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罰法§23Ⅰ規定:「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

回覆
李俊德 在11/28/2025 3:50:05 PM的回覆:

17、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上比例原則之內涵?

(A)方法與目的間之損益應均衡

(B)對人民權益保護不足之禁止

(C)選擇侵害最小之方法

(D)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題目解答】(B)

比例原則,係指係指國家之行為與其所意圖實現之目的間,要有合乎比例關係。(不能以大砲轟炸小鳥),亦即,有三項命題內容,第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此為「適當性原則(適合性、相當性原則)」;第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為「必要性原則(損害最少原則)」;第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過度禁止原則」。憲法第23條之「必要」、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第3條及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均為其明文依據。(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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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9/2025 11:40:28 PM的回覆:

18、有關行政罰法之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罰法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B)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處罰,原則上適用行政罰法

(C)對當事人課以行政罰須符合故意或過失的責任條件

(D)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罰法§5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行政罰法§6Ⅰ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罰法§7Ⅰ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行政罰法§3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可知行政機關亦可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D)之論述「不能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25 12:24:07 PM的回覆:

20、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3年

(B)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D)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罰法§27Ⅰ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可知(A)之論述正確。而(C)之論述「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如仍得裁罰,時效制度豈非形同虛設。

(二)行政罰法§27Ⅱ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行政罰法§27Ⅲ規定:「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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