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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法警、執行員-行政法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7/2025 6:23:22 PM
發表內容

46、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

(A)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45萬元

(B)因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而違反水利法規定,被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C)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被令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D)因不服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而提起之行政訴訟

【題目解答】(B)

行政訴訟法§229Ⅱ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可知(A)(C)(D)之論述均屬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B)之論述「罰鍰新臺幣60萬元」為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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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9/2025 11:49:33 PM的回覆:

48、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成立國家賠償?

(A)水利灌溉設施因颱風之不可抗力遭毀致大水淹沒農田

(B)民眾騎機車進入經封閉之施工路段摔傷

(C)汽車駕駛人因道路坑洞致車輛受損

(D)市立醫院醫師診療行為有過失

【題目解答】(C)

(一)國家賠償法§3Ⅰ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因颱風之不可抗力遭毀致大水淹沒農田,此非「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故不成立國家賠償,(A)非選項。

(二)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驗收合格並已開放供民眾使用而言。如僅在施工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不得謂為公共設施。機車進入經封閉之施工路段摔傷,並不成立國家賠償,(B)非選項。

(三)何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依通說之見解,係指依據客觀標準,其不具有通常應有之狀況與設備而言。換言之,只要公共設施欠缺客觀上之安全性,即可謂為設置或管理有缺失。供使用之道路不應該出現坑洞,故因道路坑洞致車輛受損,自可請求國家賠償,(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國家賠償法§2Ⅱ前段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行使公權力並不包括私經濟行為,私經濟行為係指國家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脫下制服,換上便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之行為。市立醫院醫師提供之醫療診治核屬私法契約,故不成立國家賠償,(D)非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回覆
李俊德 在11/30/2025 10:05:33 PM的回覆:

49、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B)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D)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C)

(一)國家賠償法§3Ⅲ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C)之論述「得減輕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國家賠償法§3Ⅳ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可知(A)(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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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25 2:11:19 PM的回覆:

50、關於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B)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因公務員違法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有具體輕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題目解答】(D)

(一)國家賠償法§2Ⅰ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國家賠償法§2Ⅱ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可知(B)(C)均屬正確。

(三)國家賠償法§2Ⅲ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D)之論述「有具體輕過失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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