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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考試-法學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4/2025 1:35:23 PM
發表內容

11、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A)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辯護人

(B)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C)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D)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二親等內姻親

【題目解答】(B)

憲法訴訟法§9規定:「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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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5/2025 11:39:08 AM的回覆:

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

(A)基於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B)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C)考量個資之自主控制

(D)健全民主程序

【題目解答】(D)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釋字第603號)可知(A)(B)(C)之論述均屬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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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6/2025 12:19:23 PM的回覆:

13、下列有關行政院與立法院互動方式之敘述,依我國憲法規定或大法官解釋意旨,何者錯誤?

(A)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得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無需向立法院進行報告

(B)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C)行政院就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擬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時,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D)倘立法院決議反對行政院變更重要政策並停止法定預算之執行,行政院即應繼續執行系爭法定預算

【題目解答】(D)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釋字第520號主文)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即應繼續執行系爭法定預算」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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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7/2025 1:35:12 PM的回覆:

14、行政行為之性質若為行政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B)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C)得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D)得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題目解答】(A)

(一)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為時,國家應為之行為,可能是法律行為,也可能是事實行為。如屬法律行為,可能為行政處分,亦可能為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法律行為。如屬行政處分者,人民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8判字第147號判決)可知(A)之論述「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而(B)(C)之論述此觀行政訴訟法§4及§5即知正確。

(三)行政執行法§11Ⅰ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27Ⅰ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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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7/2025 1:36:14 PM的回覆:

15、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A)3年

(B)5年

(C)10年

(D)15年

【題目解答】(B)

行政執行法§7Ⅰ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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