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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24/2025 11:29:18 AM
發表內容

06、民法規定權利客體中動產、不動產之定義、種類及變動之法定方式;依該規定之內容,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A)甲在所有A地種植芭樂樹,樹上之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

(B)甲為慶祝關聖帝君生日臨時搭建完成之表演舞台,屬於甲獨立取得之定著物所有權

(C)甲移轉買賣標的物之A地予乙,甲、乙完成A地所有權讓與合意並交付A地後,乙即成為A地之新所有權人

(D)甲在A地池塘養殖金魚,池中金魚所生金魚苗,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

【題目解答】(D)

(一)民法§66Ⅱ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可知甲於乙之所有A地種植芭樂樹,果樹成為土地之一部分,果樹所有權為甲取得,然果實(芭樂)在與果樹分離前(採摘)仍為果樹之一部分,(A)之論述「芭樂成熟時,即已成為獨立之動產」係屬錯誤。

(二)定著物應具有『固定性』(不易移動其所在),「表演舞台」僅屬臨時性質,並無繼續性,故此之表演舞台應屬動產,可知(B)之論述「定著物所有權」係屬錯誤。

(三)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可知甲、乙欲完成A地所有權讓與,除須作成「讓與合意(物權契約)」外,尚應辦妥移轉登記,「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之「公示方法」,(C)之論述「乙即成為A地之新所有權人」係屬錯誤。

(四)民法§766規定:「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甲為A地池塘金魚之所有權人,池塘金魚所生之金魚苗,係屬天然孳息,由甲取得該金魚苗之獨立動產物權,可知(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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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5/2025 11:22:35 AM的回覆:

07、不同之權利主體以法律行為方式,形成了彼此間之法律關係。嗣後,當事人一方發現自己已為之意思表示發生錯誤,乃依民法第8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該錯誤之意思表示若因表意人之過失所致時,表意人不得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

(B)該錯誤必須在交易上被認為具有重要性

(C)錯誤之表意人必須在意思表示後,於2年內行使撤銷權,反之於除斥期間經過後,該法律關係即應繼續有效存續

(D)錯誤之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後,對於相對人應承擔信賴該法律行為有效而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C)

(一)民法§88Ⅰ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從但書規定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88Ⅱ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基於「基輕以明重」之法理,本質上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然特定類型之動機錯誤於「交易上重要」得撤銷,自然一般意思表示之錯誤應具備「交易上重要」始得撤銷,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90規定:「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可知錯誤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為一年,(C)之論述「於2年內行使撤銷權」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91規定:「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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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6/2025 5:47:36 PM的回覆:

08、關於無因管理之制度,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民法相關規範之內容?

(A)無因管理人誤將客觀上屬於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之事務,而為事務之管理者,不成立民法之無因管理

(B)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代本人繳納贈與稅捐,得依民法第176條之規定,請求本人返還

(C)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因重大過失造成本人財產上之損害,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D)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或僅為自己利益,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本人主張管理事務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負第176條第1項之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

【題目解答】(C)

(一)幻想管理係指誤信自己事務為他人事務,亦即,客觀上是自己事務,主觀上誤以為係他人事務而管理。可稱為「不真正無因管理」,其非民法之無因管理(真正無因管理),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74Ⅰ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此為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法律效果,然§174Ⅱ規定:「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不適用之。」可知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亦可成立適法的無因管理。例如,繳納稅金即屬適例,(B)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民法§175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可知緊急管理仍應負「重大過失責任」,(C)之論述「亦無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D)之論述「明知為他人事務,卻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而為他人事務之管理者」核屬民法§174Ⅰ規定之不適法無因管理,民法§177Ⅰ規定:「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故(D)之論述「以其所得利益為限」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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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7/2025 2:41:23 PM的回覆:

09、甲授與乙代理權,並委任乙與丙商談甲買受丙所有房屋及辦理移轉所有權之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件代理權的授與和委任契約二者均須書面

(B)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則本件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

(C)若甲知道丙欺騙乙,把房屋的優點講得天花亂墜,但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則甲事後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

(D)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1億元,1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乙和丙講價的結果,被丙說服用行情價1億1千萬簽訂契約。該買賣契約在1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

【題目解答】(D)

(一)民法§531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758Ⅱ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為緩和顯名原則,判例學說尚承所謂「隱名代理」,即代理人雖未以本人之名義為法律行為,而實際上有代理之意思,且為相對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得發生代理之效果。(81台上165判例參照)若丙自始至終不知道乙為甲的代理人,且債權契約和物權契約當事人簽乙的名字,此時應構成「間接代理」,而「間接代理」非民法上之代理,故本件法律效果無法歸屬於甲,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05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此時「甲仍要乙代理他買下房屋」依§105但書規定即屬「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可知(C)之論述「不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正確。

(四)甲跟乙說好,最多出價1億元,應屬乙之代理權限範圍,惟乙被丙說服用行情價1億1千萬簽訂契約,乙顯然構成「代理權之逾越」應屬無權代理,然「1億元的事情沒寫在書面」,故對丙而言應構成「表見代理」,故丙可要求甲就1億1千萬之價金承擔買受人之義務,知(D)之論述「買賣契約在1億元價金的範圍內有效」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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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8/2025 12:52:46 PM的回覆:

10、下述情形,何者不符合我國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A)加害人因過失致直接被害人死亡,因直接被害人已喪失權利能力,無須對直接被害人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承攬人於執行承攬事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原則上定作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對被害人亦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D)受僱人執行職務,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如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已盡選任、監督相當之注意義務,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94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直接被害人已「不復存在」,故立法者令其對具有上述身分之人負慰撫金之損害賠償,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189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畢竟原則上定作人對承攬人無指揮監督之權限,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187Ⅰ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C)之論述「無須負擔賠償責任」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188Ⅰ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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