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第3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4/2025 10:41:02 PM
發表內容

34、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機關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B)僅有原處分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其上級機關不得為之

(C)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

(D)補正理由雖不足以支持原處分之合法性,亦不影響補正之效力

【題目解答】(C)

(一)行政程序法上關於程序或方式的要求,通常是為了促進行政實體決定的正確性。行政處分作成前,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記明其理由,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有程序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若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已由原處分機關將理由補充予當事人知悉,當事人也依該等理由,有向原處分機關陳明其意見的機會,供原處分機關參酌而重新審查原處分合法、妥當性,以資決定是否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就可認原處分的程序瑕疵已依上開規定而補正,可知(D)之論述正確。

(二)而行政處分是否合於前開法定之程式,應依既存之記載認定之,苟既存之行政處分書未合於前開法定程式者,除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訴願程序終結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補正外,並無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由法院或審判長為發問或告知,使原處分機關為充分陳述、敘明或補充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   93年度判字第1624號判決參照)可知(C)之論述「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於涉及行政處分之救濟,我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之訴係採訴願前置主義,故甲對未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僅能依循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而無依照一般給付之訴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A)之論述係屬正確。

(四)下級機關並非上級機關之地域代表,其權限亦非出自上級機關之授權,而係基於法律之規定。因此,其權限自不得為上級機關所任意行使,若有此種情事發生,將使行政機關區分層級管轄將失其意義,且違背立法者之意思及管轄法定原則。如上級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將會影響人民的訴願救濟程序,侵害人民訴願之審級利益,可知(B)之論述「上級機關不得為之」正確。


#行政法選擇題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