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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行政法測驗題第3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2/2025 8:37:15 PM
發表內容

32、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乙返還

(B)甲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乙返還

(C)甲機關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D)甲須向普通法院訴請乙返還所受領之不當得利

【題目解答】(A)

按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則係針對授益處分因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或經確認無效等情形,所規範之特殊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類型。至於授益處分之效力仍然存在,但作成該處分之行政機關實際給付受益人之金錢,超過處分確定之範圍者,受益人超額受領之金錢給付,並非以授益處分為依據,且別無其他法律上原因,固應成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惟其成因既與前揭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1項所定情形有別,且行政機關就受益人溢領之金額,得依上述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理請求返還,並無規範漏洞存在。從而,就行政機關對受益人所為金錢給付,超過其以授益處分所確定數額之情形,行政機關無從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命受益人返還,而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裁判以取得執行名義;行政機關如以函文通知受益人於一定期限內繳回溢領款項,僅係通知受益人履行返還義務,該函文並未對外直接發生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法律效果,核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受益人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74   號判決參照)本題事實「誤撥付款項」與判決之「溢撥付款項」均屬相同情狀,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C)(D)之論述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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