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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身障考試-民事訴訟法大意第11-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2/2025 4:29:14 PM
發表內容

11、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訴之變更,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代替」原訴

(B)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訴

(C)訴之變更、追加,須向原訴繫屬之法院為之

(D)如變更或追加之新訴係專屬他法院管轄者,除經被告同意外,不得為之

【題目解答】(D)

(一)訴之變更,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代替」原訴,而原訴視為撤回,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訴,而成為訴之客觀合併,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訴之變更、追加,須向原訴繫屬之法院為之,如於他法院提起新訴,則成為另行起訴而與訴之變更、追加無關,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如新訴係專屬他法院管轄者,新訴仍應移送於專屬管轄法院,而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亦即,訴之變更、追加不合法,可知(D)之論述「除經被告同意外,不得為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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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3/2025 2:30:34 PM的回覆:

12、關於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經法院裁判者,發生既判力

(B)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C)既判力及於所有的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

(D)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既判力擴張及於該他人

【題目解答】(C)

(一)民事訴訟法§400Ⅰ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00Ⅱ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可知(B)之論述正確。而(C)之論述「及於所有的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僅「抵銷抗辯」始有既判力。

(三)民事訴訟法§401Ⅱ規定:「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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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4/2025 2:20:45 PM的回覆:

13、關於調解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程序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1人至3人先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合意請求法官直接調解

(B)為了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禁止他造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該部分處置在調解程序終結時失其效力

(C)調解程序必要時得不公開

(D)只要是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不經法官許可,就可以直接參加調解程序

【題目解答】(D)

(一)民事訴訟法§406-1Ⅰ規定:「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事訴訟法§409-1Ⅰ規定:「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事訴訟法§410Ⅱ規定:「前項調解,得不公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事訴訟法§412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可知(D)之論述「不經法官許可」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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