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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法警、執行員-行政法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2/2025 4:15:30 PM
發表內容

31、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不包括下列何者?

(A)拘提

(B)確認其身分

(C)即時制止其行為

(D)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題目解答】(A)

行政罰法§34Ⅰ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可知(B)(C)(D)均屬得為之處置,(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回覆
李俊德 在11/13/2025 1:57:41 PM的回覆:

32、對於同一違法行為,若依法可處以罰鍰、刑罰、予以懲戒或懲處,得在民事上請求損害賠償,則於下列何種情形後,不得再處以罰鍰?

(A)刑罰

(B)懲戒

(C)懲處

(D)民事賠償

【題目解答】(A)

行政罰法§26Ⅰ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可知於刑罰後,原則不再行政罰,(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回覆
李俊德 在11/14/2025 7:18:57 PM的回覆:

33、工廠負責人甲因重大過失致工廠違法排放廢氣,經裁處罰鍰未依限繳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時應如何處理?

(A)應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B)甲顯有逃匿之虞時,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C)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對甲之禁止命令

(D)得對該工廠核發禁止命令

【題目解答】(B)

(一)107年修法前空氣污染防制法§74規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107年修法謂:「現行行政執行已有專法規範,刪除有關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執行法§11Ⅰ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可知經裁處罰鍰未依限繳納,得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加以執行,(A)之論述「應向甲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係屬錯誤。

(二)罰鍰乃屬行政執行法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自有§11至§27規定之適用,可知§24々規定:「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17Ⅰ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B)之論述「甲顯有逃匿之虞時,.....」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行政程序法§17-1Ⅰ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可知其適用於「自然人」且「合計達一定金額」始有適用,題目所示應無適用之,(C)(D)之論述「禁止命令」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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