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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書記官-刑法第06-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1/2025 11:59:06 AM
發表內容

06、有關刑法第26條不能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

(B)幻覺犯屬不能犯類型之一

(C)不能犯必須是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行為又無危險者

(D)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其刑

【題目解答】(C)

(一)刑法§26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可知(A)之論述「得減輕其刑」及(D)之論述「必減輕其刑」均屬錯誤,而(C)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誤想犯係指行為人因誤解法律,而誤認其「不罰之行為」,為法律上「應罰之行為」,亦稱為「妄想犯」、「幻覺犯」。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可罰性之範圍或界限,非決定於行為人之自我想像,而係經由刑法規範所明定,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係依據不法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及阻卻違法是由之有無而為決定,故誤想犯之誤認行為,既不構成犯罪,亦不成立不能未遂。可知(B)之論述「屬不能犯類型之一」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2025 3:43:17 PM的回覆:

07、千面人甲於某便利商店之一瓶飲料中加入氰化物,並將該下毒之飲料置於便利超商貨架上,該瓶飲料無從辨識是否已遭下毒。消費者乙正好選購該瓶飲料,所幸未飲用。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具有殺人故意

(B)乙未死亡,故甲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C)甲已著手於殺人罪之實行

(D)甲構成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題目解答】(B)

(一)殺人之故意,係指行為人實施行為之際,就其行為足以致使他人發生死亡結果一事,於其主觀上有所認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之心態。甲於飲料中加入氰化物,並將該下毒之飲料置於便利超商貨架上,若消費者飲用足生死亡結果,甲具備殺人故意應屬無疑(無從辨識是否已遭下毒,直接故意蓋然性高),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刑法以「著手」區分行為之預備與未遂,故行為人為實現殺人犯意,客觀上著手實行後,卻未悉數實現客觀構成要件,均有成立殺人未遂犯之可能。本題甲將該下毒之飲料置於便利超商貨架上,甲已著手於殺人罪之實行應屬無疑,可知(C)之論述係屬正確。

(三)所謂「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而言;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必須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而有否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本題甲之下毒於飲料並擺放於超商貨架上,對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具有高度危險性,可知(B)之論述「甲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若有侵害法益之危險,而僅因一時、偶然之原因(例如本題中消費者乙未飲用),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則為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109年台上字第5573號判決參照)可知(D)之論述「障礙未遂」係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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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3/2025 1:03:45 PM的回覆:

08、關於不同判決宣告刑之數罪併罰,下列何者錯誤?

(A)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僅就餘罪處斷

(B)得另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C)如因各罪中有受赦免而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D)定執行刑後如發覺其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得再定應執行刑

【題目解答】(D)

(一)刑法§52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法§53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法§54規定:「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   刑事裁定參照)惟定執行刑後如發覺其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因無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自得依刑法第53條再定應執行刑,其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知(D)之論述「不得再定應執行刑」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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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4/2025 5:53:37 PM的回覆:

09、關於刑法中的刑之加重與減輕適用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A)死刑不得加重

(B)無期徒刑得加重為死刑

(C)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D)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題目解答】(B)

(一)刑法§64Ⅰ規定:「死刑不得加重。」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法§65Ⅰ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可知(B)之論述「得加重為死刑」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刑法§71Ⅰ規定:「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可知(C)論述正確。

(四)刑法§64Ⅱ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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