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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6年身障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46-5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10/2025 8:47:00 PM
發表內容

46、下列何一事件,行公開審理程序?

(A)離婚事件

(B)勞工爭議事件

(C)家庭暴力事件

(D)子女扶養費事件

【題目解答】(B)

法院組織法§86Ⅰ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家事事件法§9Ⅰ本文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可知(A)(C)(C)之論述均不公開審理,而(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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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0/2025 8:48:00 PM的回覆:

47、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向何法院為之?

(A)地方法院

(B)地方法院合議庭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32ゞ規定:「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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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1/2025 12:49:06 PM的回覆:

48、關於人民參與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行陪審制國家,其經陪審團之裁判均需附詳細理由

(B)在行陪審制國家,其陪審員就認定事實不能傳訊證人

(C)在行參審制國家,其參審員不能就事實認定參與評議

(D)在行參審制國家,其參審員不能就量刑參與評議

【題目解答】(B)

(一)在行陪審制國家,其經陪審團之裁判無需附詳細理由,(A)論述錯誤。

(二)在行陪審制國家,因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陪審員就認定事實亦不能職權傳訊證人,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國民法官法§82Ⅰ規定:「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82Ⅱ規定:「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83Ⅰ規定:「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可知(C)(D)之論述「不能」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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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1/2025 12:50:20 PM的回覆:

49、下列何者不是一般公開審理主義之功能?

(A)可以防止秘密審判及法官濫權

(B)強化審判程序結果之正當性

(C)提供一般人參加法庭活動機會

(D)保障隱私權不受侵犯

【題目解答】(D)

法院組織法§86Ⅰ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家事事件法§9Ⅰ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可知全民監督司法審判,可達(A)(B)(C)之功能,而不公開審理(秘密審理)無法達成(A)(B)(C)之功效,卻可確保國家安全、營業秘密及保障隱私權不受侵犯,(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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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12/2025 4:51:49 PM的回覆:

50、關於司法人員掌管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事務官得依職權調查實體事項有關之事實

(B)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C)法官助理經法院聘用後,即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保障

(D)觀護人辦理觀護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17-2Ⅱ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可知(A)之論述「得依職權調查實體事項有關之事實」係屬錯誤。

(二)刑事訴訟法§31Ⅰ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12Ⅱ規定:「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可知(C)之論述「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保障」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67Ⅰ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可知(D)之論述「受院長之指揮監督」係屬錯誤,蓋僅檢察屬有設置觀護人,法院並無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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