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14年-法警、執行員-行政法第26-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7/2025 6:48:48 PM
發表內容

26、下列何者非屬判斷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依據?

(A)契約標的是否涉及公法義務

(B)契約目的是否涉及公法目的

(C)契約整體特徵之綜合判斷

(D)契約相對人之主觀認識

【題目解答】(D)

按「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闡釋甚明。公法契約於行政主體與他造當事人就約定之內容達成協議,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而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對具體之契約予以判斷時,原則上應以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為準。倘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目的判斷之。又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121號裁定意旨參照)。可知(A)(B)(C)之論述均屬判斷依據,(D)之論述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25 8:14:25 PM的回覆:

27、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A)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B)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C)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D)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題目解答】(D)

(一)行政程序法§141Ⅰ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民法§72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可知(A)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二)行政程序法§138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141Ⅱ規定:「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可知(B)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三)行政程序法§142ゞ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136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可知(C)之論述係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四)行政程序法§140Ⅱ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可知(D)之論述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為本題正確選項。



#法院書記官
#法警
#執行員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