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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6年身障考試-法院組織法大意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1/3/2025 9:39:54 PM
發表內容

36、下列何者情形,不是實任法官可免職之事由?

(A)因犯內亂、外患罪受判決確定者

(B)受監護之宣告者

(C)因犯故意瀆職罪受判決確定者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有損法官尊嚴,不論是否宣告緩刑者

【題目解答】(D)

法官法§42Ⅰ規定:「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
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之宣告者。」
可知(A)(B)(C)之論述均屬實任法官可免職之事由,(D)之論述「不論是否宣告緩刑者」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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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25 9:40:51 PM的回覆:

37、下列何者情形,未經實任法官同意,不得為地區調動?

(A)因法院員額增減者

(B)因司法行政業務需要者

(C)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D)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題目解答】(B)

法官法§45Ⅰ規定:「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
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
二、因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者。
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
可知(A)(C)(D)論述均屬§45Ⅰ規定之情形,(B)則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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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5 5:27:41 PM的回覆:

38、下列關於書記官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負責紀錄、文書事務

(B)負責處理確定訴訟費用額事務

(C)負責訴訟輔導事務

(D)負責研究考核事務

【題目解答】(B)

法院組織法§22Ⅰ規定:「地方法院設書記處,.....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可知(A)(C)(D)論述均屬,而(B)之論述則屬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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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25 5:28:32 PM的回覆:

39、下列何者非法官會議議決事項?

(A)事務分配辦法

(B)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C)辦理法官審級調動之建議事項

(D)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題目解答】(C)

法官法§24Ⅰ規定:「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
            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
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三、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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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6/2025 3:05:31 PM的回覆:

40、法官會議原則上多久召開一次?

(A)4個月

(B)6個月

(C)8個月

(D)1年

【題目解答】(B)

法官法§25Ⅰ規定:「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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