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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申論題第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31/2025 2:27:24 PM
發表內容

二、A仲介公司受買方甲之委託媒介甲購買乙所有之土地,雙方簽訂居間契約,約定「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A公司新臺幣一千萬的服務費」。後來甲與乙在A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甲於是給付A公司一千萬元。然嗣後甲乙間對於土地分區使用有所爭執,因而甲乙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甲因此對A公司主張,請求A公司返還所支付之一千萬服務費,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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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31/2025 2:28:41 PM的回覆:

【題目解答】

(一)A仲介公司與甲成立媒介居間契約

稱媒介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居間人)為他方(委託人)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居間契約(民法第565條參照)。即媒介居間人使委託人與第三人締結契約,而委託人即為給付報酬之行為。本題事實A仲介公司與甲成立以「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A公司新臺幣一千萬的服務費」為內容之居間契約,核其性質為媒介居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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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31/2025 2:29:43 PM的回覆:

(二)A仲介公司完成給付義務甲自應給付報酬

A仲介公司與甲成立「媒介甲購買乙所有之土地」之居間契約,已'如上述,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題事實甲與乙在A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故A仲介公司完成基於媒介居間契約所應負之給付義務,委託人甲自應給付報酬,而甲於本題事實中亦已給付A公司報酬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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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31/2025 2:31:11 PM的回覆:

(三)嗣後媒介當事人解除契約亦不得請求媒介人返還報酬

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1646   號判例認為:「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司法院(83)   廳民一字第22562   號研究意見亦認:「民法第568   條立法理由謂:居間之報酬,俟居間人報告或媒介契約成立後支付,此當然之理,亦最符當事人之意思。故契約無效,或契約已成立而撤銷者,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由上開立法意旨觀之,居間人所媒介之契約須有效成立,始可請求報酬,如因契約成立時已附隨之情事,例如有撤銷之原因而消滅時,居間人應返還已受領之報酬;然如因契約成立後發生之情事,例如給付遲延之解除等原因而消滅時,則不負返還居間報酬之義務。」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甲與乙在A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A公司即得保留報酬一千萬元,不因媒介當事人之契約於「嗣後」合意解除或基於法定事由而解除而受影響,亦即,甲以與乙之買賣契約已解除為由,請求A公司返還所支付之一千萬服務費,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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