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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五等司法特考錄事-法學大意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6/2025 10:09:31 PM
發表內容

36、下列關於贈與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契約

(B)無償契約

(C)要物契約

(D)諾成契約

【題目解答】(C)

(一)債權契約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契約,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有償契約,契約當事人因給付而取得對價之契約。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僱傭契約、承攬契約。而無償契約,契約當事人雖為給付然未取得對價之契約。如贈與契約、使用借貸契約、保證契約。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要物契約係指於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之契約。如使用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寄託契約、定金契約、代物清償契約、押租金契約。而不要物契約係指因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之契約,又稱諾成契約,贈與契約即屬諾成契約,(C)之論述非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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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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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7/2025 7:26:01 AM的回覆:

37、甲65歲,重病,欲留遺囑。下列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

(A)甲之配偶乙

(B)受輔助宣告之丙

(C)律師丁

(D)受遺贈人戊

【題目解答】(C)

(一)民法§1198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配偶乙符合第三款,受輔助宣告之丙符合第二款,而受遺贈人戊則符合第四款,可知(C)之論述「律師丁」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31/2025 12:41:31 PM的回覆:

38、甲出租A屋予乙,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能終止租賃契約?

(A)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A屋一部滅失,其餘部分不影響租賃之目的

(B)乙積欠租金總額逾二個月,經甲依法催告,不於期限內支付

(C)乙不顧甲提出異議而取去依法留置之物

(D)乙不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甲阻止而仍繼續為之

【題目解答】(A)

(一)民法§435Ⅰ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可知(A)之論述僅可請求減少租金,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440Ⅰ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可知(B)之論述可終止租賃契約。

(三)民法§447Ⅱ規定:「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可知(C)之論述可終止租賃契約。

(四)民法§438Ⅱ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可知(D)之論述可終止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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