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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41-4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23/2025 7:39:12 PM
發表內容


41、有關刑法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者,成立賭博罪

(B)意圖營利架設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財物,亦成立供給賭博場所罪

(C)組頭以自有私人住宅作為簽賭處所,供不特定人前來簽賭,賭客亦成立賭博罪

(D)賭客透過網路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不成立賭博罪

【題目解答】(D)

(一)刑法§266Ⅰ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而實務見解認為:.....雖係住宅,惟既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可知(A)(C)之論述均正確。

(二)刑法§268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刑法§266Ⅱ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可知(D)之論述「不成立賭博罪」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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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4/2025 7:50:09 PM的回覆:

42、甲為計程車司機,駕駛計程車時,因與車內乘客聊天,致超車時,不慎撞擊 前方機車,致騎乘機車乙人車倒地,乙跌倒時臉部正好撞到路邊小灌木,致右眼受傷,眼睛視力從1.2減至0.1,且永久無法恢復該眼視力。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過失傷害罪

(B)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

(C)過失重傷罪

(D)重傷罪

【題目解答】(C)

(一)刑法§10Ⅳヾ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乙眼睛視力從1.2減至0.1,已該當「重傷」之結果。

(二)刑法§284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甲過失撞擊乙之機車,終致乙重傷之結果,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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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5/2025 5:03:30 PM的回覆:

43、關於傷害罪章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傷害罪

(B)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不構成犯罪

(C)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雖未有客觀可見之傷口,亦構成犯罪

(D)激於義憤犯傷害罪者,其處罰較普通傷害罪為重

【題目解答】(C)

(一)刑法§284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A)論述錯誤。

(二)刑法§283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處罰對象即為「在場助勢之人」,可知(B)之論述「不構成犯罪」係屬錯誤。

(三)依刑法第10條第7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之立法定義,…..。故從行為的態樣言,……。另從行為的頻率觀之,可能為帶給他人長期持續或重複出現的身體上或精神上苦痛的結果,例如將兒童(須對痛苦或畏懼有能力感受)長期拘禁在黑暗的地下室,或多次製造死亡恐懼;亦可能為不論時間長短或持續與否,但從行為人對他人施以的傷害身體方式與蔑視他人苦痛的態度一併判斷結果,依一般社會通念認係粗暴不仁者,亦屬凌虐行為,例如多次拋擲兒童撞牆、拔頭髮、攻擊生殖器官或肛門等。又所謂「他法」則指除凌虐以外,其他一切足以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或發育之行為,例如施打使人性早熟之賀爾蒙、餵食毒品或注射毒品,或以言詞持續長期鄙視,使其蒙受委屈侮辱,或以刻意疏離、施加壓力等方式而為                  折磨,均屬之。(111年台上字第4274號判決參照),可知(C)之論述「雖未有客觀可見之傷口,亦構成犯罪」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刑法§279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277Ⅰ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處罰較輕,可知(D)之論述「其處罰較普通傷害罪為重」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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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0/27/2025 8:06:44 AM的回覆:

44、房東甲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房客乙與男友性交行為之影片,甲事後告訴乙 此事,並威脅乙如不與自己一同外出約會,將公開該影片,乙拒絕甲之要求,甲遂將影片公開於色情網站。甲不成立下列何罪?

(A)公然侮辱罪

(B)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C)強制未遂罪

(D)散布猥褻物品罪

【題目解答】(A)

(一)刑法§319-1Ⅰ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19-1Ⅲ規定:「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235Ⅰ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可知房東甲偷拍房客乙與男友性交行為之影片,並將性影像內容公開於色情網站,構成加重攝錄性影像罪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可知(D)非選項。

(二)刑法§315-1Ⅰ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知房東甲偷拍房客乙與男友性交行為之影片,構成本罪,可知(B)非選項。

(三)刑法§304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Ⅰ)前項之未遂犯罰之。(Ⅱ)」甲威脅乙如不與自己一同外出約會,將公開性影像影片,惟乙拒絕甲之要求,可知(C)非選項。

(四)刑法§309Ⅰ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稱侮辱者,係指對他人為貶損社會評價內容之輕蔑行為,而侮辱行為,手段上並無限制,以言語、文字或舉動(比中指)均可成立本罪,房東甲將乙之性影像內容公開於色情網站,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能否評價「公然侮辱」行為,恐有爭議,考試院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罪,(A)為本題正確選項,非無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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