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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四等司法特考-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第31-3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4/2025 5:34:39 PM
發表內容

31、關於刑法第162條、第163條之縱放人犯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實務見解,私人於逮捕現行犯後,送交警察前,又予以釋放,不構成刑法第162條縱放人犯罪

(B)刑法上縱放人犯罪僅限於公務員始得加以違犯

(C)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不構成犯罪

(D)縱放人犯而損壞拘禁處所者,僅另以毀損罪論處,不加重其刑

【題目解答】(A)

(一)刑法§162Ⅰ規定:「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行為主體除自行脫逃人以外之其他具行為能力人,皆足充當本罪之行為主體。即使係處公力監督下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倘無自行脫逃之意,亦屬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所謂縱放,係指以己力直接解除公權力對犯人自由之監督控制,使其回復自由之行為。故(A)之論述「送交警察前」尚未處於公力監督下,釋放之,不構成第162條縱放人犯罪,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刑法§163Ⅰ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63Ⅱ規定:「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可知(C)之論述「不構成犯罪」係屬錯誤。

(三)刑法§162Ⅱ規定:「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D)之論述「不加重其刑」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25 5:56:35 PM的回覆:

32、甲知悉乙與他人之債務糾紛,尚在民事法院訴訟中,乃隱匿該案之證據。關 於甲之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A)不成立犯罪

(B)偽證罪

(C)湮滅證據罪

(D)妨害公務罪

【題目解答】(A)

刑法§165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可知「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本罪之行為客體,本題事實「隱匿民事訴訟之證據」,構成要件不該當,(A)之論述「不成立犯罪」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25 5:57:40 PM的回覆:

33、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但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應如何處斷?

(A)不罰

(B)減輕或免除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無特別法律效果

【題目解答】(B)

刑法§172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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