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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原住民族考試-刑事訴訟法大意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0/14/2025 4:32:55 PM
發表內容

36、甲涉犯擄人勒贖罪嫌,由司法警察逮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不可僅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為有羈押理由裁定羈押

(B)偵查中羈押期間最長得羈押5個月

(C)僅須經過法官訊問、而有羈押原因、必要之條件,縱然無犯罪嫌疑重大,亦可裁定羈押

(D)被告之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題目解答】(A)

(一)刑事訴訟法§101Ⅰゞ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蓋除重罪外尚應具備第1款或第2款事由之可能性。而(C)之論述「縱然無犯罪嫌疑重大」則屬錯誤,無犯罪嫌疑重大不得予以羈押。

(二)刑事訴訟法§108Ⅰ本文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108Ⅴ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可知(B)之論述「最長得羈押5個月」係屬錯誤,偵查中最長得羈押4個月。

(三)刑事訴訟法§110Ⅰ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可知(D)之論述「友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25 3:56:19 PM的回覆:

37、關於送交現行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司法警察

(B)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司法警察官

(C)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

(D)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司法事務官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92Ⅰ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應即送交司法事務官」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0/15/2025 3:57:47 PM的回覆:

38、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 駁回之。下列何者非屬不必要?

(A)不能調查

(B)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C)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D)證人在國外工作,1個月後才能返國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163-2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163-2Ⅱ規定:「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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