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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46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7/2025 7:51:28 PM
發表內容

46、單親父親甲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其中乙育有一女己,丙育有一女庚,丁育有一子辛,戊育有一子壬。甲死亡時,下列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與甲飛機失事同時死亡,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

(B)若丙於甲生前故意殺丁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甲死亡時,由庚代位繼承丙之應繼分

(C)若丁於甲死後首先發現其遺囑,但立即將其燒燬湮滅時,由辛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

(D)若戊於甲死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由壬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140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可知(A)之論述「己得代位繼承乙之應繼分(對於甲之遺產)」正確。

(二)民法§1145Ⅰヾ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可知(B)(C)之論述均屬正確,蓋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為代位繼承之事由。

(三)民法§1176Ⅰ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可知戊於甲死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時,甲之遺產由乙、丙、丁三人繼承,三人之應繼分由1/4變為1/3,可知(D)之論述「壬代位繼承戊之應繼分」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拋棄繼承權非代位繼承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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