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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民法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題第22至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3/2025 7:44:46 PM
發表內容

22、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 又無謀生能力,甲有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A)乙丙

(B)乙丁

(C)丙丁

(D)乙丙丁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116Ⅰ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可知丁優先於丙。

(二)民法§1116-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可知乙丁順位相同,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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