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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1至1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10/2025 10:58:39 PM
發表內容

11、甲與其20歲之兒子乙訂立贈與契約,將甲所有之A屋贈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竟不履行對甲之法定扶養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解除贈與契約

(B)甲得終止贈與契約

(C)甲得撤銷贈與契約

(D)甲得撤回贈與契約

【題目解答】(C)

民法§416Ⅰ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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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1/2025 7:48:18 PM的回覆:

12、甲於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一棟,因積欠乙銀行巨款,土地及房屋遭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土地為丙所拍得,房屋為丁所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可以請求丁拆屋還地

(B)丁必須承租丙之土地

(C)視為丁於土地上有地上權

(D)推定丙與丁間有使用借貸契約

【題目解答】(C)

民法§838-1Ⅰ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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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2025 8:37:30 PM的回覆:

13、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A地。下列關於甲何時取得A地所有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

(B)甲付清買賣價金之時

(C)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D)乙將A地交付於甲之時

【題目解答】(C)

(一)買賣契約為A地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上原因,基於有效買賣契約,出賣人負有移轉A地所有權之給付義務,而買受人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然買賣契約非甲取得A地所有權而乙喪失A地所有權之法律行為,蓋物權行為方屬之,可知(A)(B)之論述均非正確選項。

(二)民法§758Ⅰ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此稱「設權登記」,亦即,不動產物權(例如所有權移轉,地上權登記,抵押權登記)依法律(物權)行為而取得,應辦妥登記,物權方生變動效力,基此(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乙將A地交付於甲之時」係屬錯誤,蓋僅生危險負擔利益承受之效果,而無關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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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3/2025 9:29:22 PM的回覆:

14、甲乙丙丁分別共有A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甲根據確定判決,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確認判決,僅在確認甲乙丙丁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D)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給付判決,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題目解答】(A)

民法§824-1Ⅰ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2003年增訂理由謂:「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究採認定主義或移轉主義,學者間每有爭論,基於第八百二十五條之立法精神,爰增訂第一項,本法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又本條所謂「效力發生時」,在協議分割,如分割者為不動產,係指於辦畢分割登記時;如為動產,係指於交付時。至於裁判分割,則指在分割之形成判決確定時。」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B)之論述「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C)之論述「確認判決」及(D)之論述「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均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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