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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地方特考民法選擇題第6至1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8/2025 2:35:13 PM
發表內容

06、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逕以34,500元為準

(B)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以34,500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題目解答】(D)

民法§4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依法條文義可知「當事人真意」為最優先之認定基準,無法探知真意,始以「文字」為認定基準,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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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8/2025 2:36:25 PM的回覆:

07、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甲指定抵充順序

(B)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乙指定抵充順序

(C)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D)甲、乙不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其抵充順序僅得由甲指定,乙不得拒絕

【題目解答】(C)

民法§323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惟本條規定非屬強行規定,而屬任意規定,當事人自可合意變更清償順序,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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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5 12:47:51 PM的回覆:

08、甲委託乙伺機對與甲素有嫌隙之丙施加暴力、並付訖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報酬。但乙事後心生畏懼,並未於約定期限前對丙施加任何暴力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乙應返還10萬元於甲

(B)甲係基於不法原因支付於乙,不得請求乙返還10萬元

(C)乙應對甲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甲得解除契約,請求乙返還10萬元

(D)乙以欺罔行為使甲陷於錯誤,甲得撤銷委託之意思表示,請求乙返還10萬元

【題目解答】(B)

(一)民法§72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甲委託乙對丙施加暴力,顯屬以不法事務為內容之有償委任契約,該契約應屬背於公序良俗而無效,甲所付報酬10萬元,係屬不當得利之利益所得。

(二)民法§180々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甲係基於不法原因支付於乙,不得請求乙返還10萬元」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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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9/2025 12:49:37 PM的回覆:

09、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

(B)使用借貸於借用人使用完畢後,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C)使用借貸為不要式契約、無償契約

(D)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題目解答】(B)

(一)使用借貸不直接發生物權之得喪變更法律效果,其非物權契約而屬債權契約,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470Ⅰ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可知(B)之論述「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借用標的物非種類物。

(三)民法§464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465-1規定:「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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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0/2025 6:32:12 PM的回覆:

10、下列關於租賃物修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修繕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B)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自己逕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C)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

(D)營業租賃之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題目解答】(B)

(一)民法§429Ⅰ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可知(D)之論述正確。

(二)民法§429Ⅱ規定:「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可知(A)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430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可知(B)之論述「自己逕行修繕.....」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423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故§430乃規定:「..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惟「修繕義務」當存在於有修繕之可能,如無修繕之可能者,基於法律不強人所難,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其後續權利義務,當視造成「無修繕之可能」之原因事實而論,可知(C)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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