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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地方特考民法選擇題第1至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5/2025 3:41:39 PM
發表內容

01、甲乙雙方為平日商業往來之商家與客戶,過去依據該商業往來之習慣運作「乙下訂單,若甲無法如期出貨,應在收到訂單一周內通知乙。若甲所送交之貨品,有瑕疵或乙不滿意,乙應於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遵此習慣彼此商業往來運作未曾產生爭議。某日,乙向甲下訂單,甲未表反對意見,甲依約送交貨品,並經乙之收貨人員簽收,但乙之生產線收到貨品,發現貨品瑕疵,立即通知相關負責人員,但因為乙公司新任人員對於一切事務處理尚未上手,未及時通知甲更換貨品。一個月後,當甲向乙提出請款單,乙拒絕。下列關於甲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契約依彼此商業習慣,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甲所送貨品經簽收後,不論貨品是否有瑕疵,乙皆不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貨品

(B)乙雖然在簽收貨品一周內未表示意見,但因貨品瑕疵,乙無法使用也尚未使用,乙仍得退貨,且不用給付貨款

(C)甲乙間系爭契約,雖然依彼此之商業習慣契約已成立,且甲亦已完成給付,但因為商品有瑕疵且未超過6個月,乙仍得以貨品瑕疵為由解除契約

(D)甲乙間系爭契約有效成立,甲交付之貨品雖有瑕疵且經乙方簽收,但依甲乙之商業習慣,乙仍得簽收貨品後一周內通知瑕疵,依題意乙未依該商業習慣,在一周內通知瑕疵,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應給付貨款

【題目解答】(D)

(一)民法§1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約定當優先於法律,法律未有約定適用習慣,最後於上述三者均不存在,始適用法理。

(二)甲乙契約依彼此商業習慣,買賣契約應認基於「默示」而有效成立,經簽收後得否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貨品,當事人顯有「約定」(一周內通知),故(A)之論述「乙皆不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貨品」錯誤。而逾越「約定時間」(一周內通知),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356ⅠⅡ規定參照),故(B)之論述「乙仍得退貨,且不用給付貨款」亦屬錯誤。

(三)如上所敘,法源之適用順序,「當事人約定」應優先於「法律規定(任意規定)」,故當事人「約定」(一周內通知),優先於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可知(C)之論述「乙仍得以貨品瑕疵為由解除契約」係屬錯誤,而(D)之論述「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應給付貨款」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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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6/2025 3:45:00 PM的回覆:

02、下列關於物與定著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上之物,以人力所能排他之支配者為限

(B)下水道屬土地之定著物

(C)公路上之橋樑,屬定著物

(D)定著物係屬獨立之物,得為所有權之客體

【題目解答】(B)

(一)民法之物應具備「權利客體性」、「支配可能性」、「經濟獨立性」及「不須具有有體性」,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定著物應具備「非成分性(成分而非獨立之物)」、「固定性─不易移動其所在」、「經濟上獨立性」及「繼續性─繼續(附著)」,而下水道屬於土地之一部分,可知(B)之論述「定著物」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D)之論述均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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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6/2025 3:47:14 PM的回覆:

03、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對於自己5歲兒子贈送房屋,係屬自己代理

(B)乙擅自以丙之名義,將丙收藏之名畫出售於惡意丁,並交付之。乙之行為係無權代理,效力未定

(C)甲委託乙購買一克拉鑽戒,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購買鑽戒之契約。未料,乙受到丙詐欺,買到假鑽戒。因此,甲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D)甲授與代理權於17歲乙代為購買機車,但乙之父母並不知情。因為該代理權授與,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題目解答】(D)

(一)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可知甲對於自己5歲兒子贈送房屋,甲為贈與之要約,代理5歲兒子為承諾,(A)之論述「係屬自己代理」正確。

(二)乙擅自以丙之名義......,乙無代理權以本人丙名義與相對人丁為代理行為(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可知(B)之論述「無權代理,效力未定」依民法§170規定係屬正確。

(三)民法§105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可知「意思表示瑕疵」判斷主體為「代理人與相對人間」故代理人乙受相對人丙詐欺,誤以為假鑽戒為真鑽戒而購買,法律行為有效但本人甲得撤銷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104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可知本人願負擔風險信賴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能力為其處理代理事務,國家無阻止之必要,故立法者乃為§104之特別規定使其可有效為代理行為,可知(D)之論述「在乙之父母未同意前,乙之代理行為效力未定」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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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7/2025 3:49:21 PM的回覆:

04、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A)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B)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C)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1,000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D)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1,000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題目解答】(D)

(一)其所附條件,顯以高額財產給付限制婚姻自由(結婚自由及離婚自由),故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可知(A)非本題選項。

(二)其所附條件,顯以國家賦予被害人刑事追訴權限制婚姻自由,故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可知(B)非本題選項。

(三)其所附條件,顯以高額財產給付維持不當性關係,故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可知(C)非本題選項。

(四)其所附條件,顯以高額財產結束維持不當性關係,應不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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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7/2025 3:51:40 PM的回覆:

05、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B)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C)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D)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179Ⅰ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可知(B)之論述「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D)之論述均正確。

(二)民法§1179Ⅱ規定:「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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