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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3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4/2025 6:39:13 PM
發表內容

30、甲有登記其名下之A地及A地上之B屋,甲僅以B屋設定典權於乙,約定 期限20年,並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但該條款未經登記。嗣後,甲將A地讓售於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不負清算義務,即取得B屋所有權

(B)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丙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C)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縱使絕賣條款未經登記,乙仍取得B屋所有權

(D)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丙訴請乙拆除B屋返還土地,並無理由

【題目解答】(B)

(一)民法§924-2Ⅰ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僅以建築物設定典權者,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推定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可知甲乙間就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

(二)民法§425Ⅰ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如上所述甲乙間有租賃關係存在,甲復將A地讓售於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取得之A地所有權,故原出租人甲之地位為受讓人丙所承擔,故丙乙間就在典權存續中,有租賃關係存在。

(三)民法§913Ⅱ規定:「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故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即取得B屋所有權。§913Ⅲ規定:「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甲乙間之絕賣條款雖並未辦理登記,惟此登記為登記對抗要件,縱使絕賣條款未經登記,乙仍取得B屋所有權,但不得對抗第三人丙。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

(四)民法§924-2Ⅱ規定:「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可知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取得B屋所有權(依§913Ⅱ規定),此時土地(A地)與建築物(B屋)各異其所有人(分屬丙乙),丙乙二人間存在法定地上權(準用§838-1規定),亦即由租賃關係轉為法定地上權,可知(B)之論述「乙、丙間推定有租賃關係」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丙訴請乙拆除B屋返還土地,並無理由」正確,蓋存在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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