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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8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9/2/2025 8:57:23 PM
發表內容

28、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   甲之債權受償。乙屆期無力償債,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5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

(B)甲應於拍賣該首飾項鍊前通知乙

(C)甲得就首飾項鍊行使其權利,但所擔保之債權,若未全額受償,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仍未消滅

(D)甲對乙負有清算義務,甲須經清算,始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99-2Ⅰ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可知(A)之論述「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仍未消滅」及(D)之論述「甲須經清算」均屬錯誤。

(二)民法§899-2Ⅱ規定:「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894規定:「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知(B)之論述「於拍賣該首飾項鍊前通知乙」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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