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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大意第36-40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1/2025 8:05:22 PM
發表內容

36、有關暫行安置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原因可能存在

(B)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C)有緊急必要

(D)犯罪嫌疑輕微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121-1Ⅰ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六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可知(A)(B)(C)之論述均屬正確,而(D)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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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5 8:06:06 PM的回覆:

37、下列何者不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A)內亂罪

(B)外患罪

(C)妨害國交罪

(D)公然侮辱罪

【題目解答】(D)

刑事訴訟法§31Ⅰ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可知(D)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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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5 8:06:55 PM的回覆:

38、我國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B)採罪狀認否制度

(C)調查證據以當事人聲請調查為主,法院依職權調查為輔

(D)採起訴審查制

【題目解答】(B)

(一)刑事訴訟法§161Ⅰ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163Ⅰ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163Ⅱ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61Ⅱ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可知(D)之論述正確。

(四)刑事訴訟法不採罪狀認否制度,可知(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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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5 8:07:34 PM的回覆:

39、下列何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A)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之證據

(B)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之證據

(C)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必要之證據

(D)再行聲請調查之同一證據

【題目解答】(B)

刑事訴訟法§163Ⅱ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可知(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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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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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5 4:33:14 PM的回覆:

40、關於刑事訴訟中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因故不能到場,而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

(B)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再傳不到者,亦同

(C)法院傳喚證人,應用通知書

(D)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題目解答】(C)

(一)刑事訴訟法§177Ⅰ規定:「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177Ⅱ規定:「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刑事訴訟法§178Ⅰ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可知(B)(D)之論述均屬正確。

(三)刑事訴訟法§175Ⅰ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可知(C)之論述「應用通知書」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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