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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3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至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1/2025 2:46:36 PM
發表內容

む#113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選擇題め

01、甲就其所有之A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前契約有效,後契約無效

(B)前契約無效,後契約有效

(C)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

(D)前契約無效,後契約無效

【題目解答】(C)

(一)物權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請求權之共通效力,排他效力,係指同一標的物上,有二個以上內容或性質互相牴觸之物權競合時,已存在之物權,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權再行成立之效力。而優先效力係指同一標的物上,有二個以上內容或性質互不牴觸之權利競合時,成立在先之物權,具有優先於成立在後之物權或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之效力。

(二)債權無如物權般享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請求權等等,債權採「效力平等原則」,亦即,無論成立在先之債權或成立在後之債權,二者效力無分軒輊,一律平等,依此見解(C)之論述「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
回覆
李俊德 在9/1/2025 10:22:17 PM的回覆:

02、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30歲患有精神疾病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甲,當然沒有行為能力

(B)年滿19歲之乙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

(C)受輔助宣告之丙可以不經輔助人丁之同意贈與使用過之筆電給戊

(D)15歲之庚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擅自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

【題目解答】(B)

(一)民法§12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故年滿30歲之甲及年滿19歲之乙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律先行擬制其可有效為法律行為,故(B)之論述「可以獨自訂立買賣汽車之契約」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成年人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已如如述,然成年人亦可能因精神疾病或若干特殊情狀而無法為有效為法律行為,故如屬「常態」且經公權力之監護宣告,則成為無行為能力人(§15規定參照),如屬「偶發」且透過民法§75後段規定,使其法律行為無效以資救濟,故(A)之論述「當然沒有行為能力」係屬錯誤,蓋未經監護宣告。

(三)民法§15-2Ⅰ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依第二款可知「贈與筆電給戊」應經輔助人丁之同意,(C)之論述「可以不經」錯誤。

(四)民法§764Ⅰ規定:「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丟棄自有之平板電腦性質為「物權行為中之單獨行為」而民法§78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可知(D)之論述「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係屬錯誤,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事前同意)。
 
回覆
李俊德 在9/2/2025 9:26:12 PM的回覆:

03、甲將其所有之名畫出租於乙,並未將代理權授與乙。詎料,乙竟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將名畫出賣並交付於丙。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善意取得名畫之所有權

(B)丙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C)乙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D)乙與丙之物權契約有效

【題目解答】(B)

(一)乙無代理權,卻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就甲之名畫訂立買賣契約並交付於丙,核其性質為無權代理,故乙與丙之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均屬效力未定(§170參照),而甲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故上述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均無效,故(C)及(D)之論述「契約有效」均屬錯誤。

(二)民法§801及§948規定之善意取得制度,以「無權處分行為」為適用前提,而本題事實乃屬「無權代理」,故丙縱使善意,亦無從主張善意取得名畫之所有權,可知(A)之論述「丙善意取得名畫之所有權」係屬錯誤。

(三)民法§110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可知丙善意信賴乙有代理權而與之為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然此二契約均因本人甲拒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而歸於無效,就此損害自得請求無權代理人乙賠償,(B)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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