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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題第7至12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0/2025 8:31:44 PM
發表內容

む#114年四等司法特考民法概要測驗題-04め

07、甲對乙有新臺幣100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附著於該債權之擔保,亦隨之移轉於丙

(B)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

(C)丙將債權讓與通知乙時,債權讓與契約即可對乙生效

(D)乙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原則上可對抗甲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丙

【題目解答】(B)

(一)民法§295Ⅰ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債權讓與核屬處分行為(準物權行為),於債權讓與人甲與債權受讓人丙達成讓與合意時,即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民法§297Ⅰ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上述債權讓與之事實如未通知債務人乙,對債務人乙不生效力,可知(B)之論述「須乙之同意,始生效力」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299Ⅰ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可知(D)之論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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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0/2025 8:33:37 PM的回覆:

08、甲向乙承租房屋一棟。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乙間未為反對之約定,甲逕行將該屋中之一間房間轉租於丙,則乙得終止該租賃契約

(B)若雙方約定租期為3年,但未以字據訂立,則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定期限

(C)若甲向乙所承租之房屋為海砂屋,則甲得主張終止該租賃契約

(D)若甲與乙間之租賃契約約定之租期為1年,則乙不得隨時終止該租賃契約

【題目解答】(A)

(一)民法§443Ⅰ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依但書可知(A)之論述「乙得終止該租賃契約」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422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民法§424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可知(C)之論述正確。

(四)民法§450Ⅰ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可知(D)之論述正確,蓋租期為1年為雙方議定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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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5 8:44:05 PM的回覆:

09、就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新臺幣(下同)90萬元連帶債務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向丁清償其應分擔部分30萬元之債務後,丁即不得再向甲請求尚未清償之60萬元

(B)丁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債務時,乙得以甲對丁之90萬元債權,向丁主張抵銷

(C)丙提起請求確認對丁所負連帶債務不存在訴訟,丙敗訴之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甲、乙

(D)丁得請求甲為清償之權利之消滅時效完成時,其仍得對乙、丙請求清償90萬元,乙、丙不得拒絕

【題目解答】(C)

(一)民法§273Ⅰ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可知丁尚可再向甲請求尚未清償之60萬元,(A)之論述錯誤。

(二)民法§277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可知乙可抵銷之數額僅為其應分擔部分30萬元,(B)之論述「對丁之90萬元債權」係屬錯誤。

(三)民法§275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蓋基於「判決效力相對性」,該判決效力僅存在丙與丁,而不及於甲、乙。

(四)民法§276Ⅰ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276Ⅱ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可知(D)之論述「仍得對乙、丙請求清償90萬元,乙、丙不得拒絕」係屬錯誤,蓋乙、丙僅就60萬元內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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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31/2025 8:45:58 PM的回覆:

10、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旅客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係旅客之協力義務

(B)旅客於飯店及景點未準時集合,係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逕得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

(C)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旅行社即得將引起糾紛之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D)無論有無終止契約,旅行社均應負擔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

【題目解答】(A)

(一)民法§514-3Ⅰ規定:「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可知(A)之論述「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例如提供護照以供申請入境簽證.....)係旅客之協力義務」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民法§514-3Ⅱ規定:「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惟(B)之論述「未準時集合」及(C)之論述「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依誠信原則旅客雖未盡協力義務,但事由難稱重大,旅遊營業人尚不得基此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其論述均屬錯誤。

(三)民法§514-3Ⅲ規定:「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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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5 6:32:37 PM的回覆:

11、下列關於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承攬之工作物,不限於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B)承攬人須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為抵押權之登記

(C)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抵押權之登記

(D)就承攬人之全部工作報酬額,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意定抵押權

【題目解答】(C)

(一)民法§513Ⅰ規定:「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可知(A)之論述「不限於」錯誤。

(二)民法§513Ⅱ規定:「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可知(B)之論述「須於工作完成後」係屬錯誤。

(三)民法§513Ⅲ規定:「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民法§514Ⅳ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可知(D)之論述「全部工作報酬額」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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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9/1/2025 6:34:01 PM的回覆:

12、甲向乙發出「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回覆是否願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購買A重型機車」之通知,收到該通知之乙回覆「願以40萬元購買A」。但甲於收到乙回覆前,卻與丙達成合意訂立A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丙之買賣契約成立

(C)乙得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

(D)乙不受其所回覆內容之拘束

【題目解答】(B)

民法§160Ⅱ規定:「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可知乙回覆「願以40萬元購買A」為一購買A重型機車之要約,然甲未承諾(因甲與丙達成買賣合意),故甲乙未成立買賣契約,(A)(C)(D)之論述均屬錯誤,(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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