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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5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30/2025 7:58:17 PM
發表內容

む#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24め

25、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設定時,不以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存在為必要,設定後亦不因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B)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地上權人依法應於支付未到期之3年分地租後,始得拋棄其權利

(C)地上權設定後,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地上權人得請求法院減免之

(D)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題目解答】(A)

(一)民法§841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此與法定地上權截然不同,可對照§838-1Ⅱ規定:「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即知二者差異。

(二)民法§835Ⅱ規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

(三)民法§837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可知(C)之論述「地上權人得請求法院減免之」係屬錯誤,蓋可請求之事由為「因土地價值之遽降」(§835-1Ⅰ參照)。

(四)民法§835Ⅲ前段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當然消滅...」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25 9:31:25 PM的回覆:

勘誤

(四)民法§835Ⅲ前段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   ...」可知(D)之論述「地上權當然消滅」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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