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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第24題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9/2025 8:45:42 PM
發表內容

む#114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民法測驗題-23め

24、甲與乙訂立A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由甲將自丙所購買之A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登記於乙,以節省稅賦。乙未經甲同意,竟將A地出賣於善意不知該借名登記情事之丁,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院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間之物權契約

(B)乙將A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

(C)乙將A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因係無權處分,其效力未定

(D)甲若不欲承認乙之處分行為,得起訴主張乙違反委任契約,並代位乙請求丁塗銷A地登記返還於乙

【題目解答】(B)

(一)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可知(A)之論述「物權契約」係屬錯誤。

(二)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可知(B)之論述「有權處分」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C)之論述「無權處分」則屬錯誤。

(三)甲固得起訴主張乙違反委任契約,而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然因乙將A地移轉登記於丁之處分行為,為有權處分,故無從代位乙請求丁塗銷A地登記返還於乙,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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