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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14年司法特考-法院組織法大意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5/2025 5:40:23 PM
發表內容

01、下列有關各級法院審判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審判案件可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

(B)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C)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一律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

(D)地方法院審判案件可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3Ⅰ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可知(A)(D)之論述均正確。

(二)法院組織法§3Ⅱ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可知(B)之論述正確。

(三)法院組織法§3Ⅲ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可知(C)之論述「一律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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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6/2025 8:15:20 PM的回覆:

02、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之職權?

(A)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審判

(B)殺人罪訴訟之審判

(C)行政簡易訴訟之審判

(D)夫妻財產制之登記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2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可知(A)(B)(D)均屬普通法院之職權。

(二)依111年5月以前法院組織法§14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惟111年5月以後法院組織法§14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其修正理由為「配合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之制度變革,刪除地方法院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務規定。」可知現今行政訴訟庭當然設置於行政法院,可知(C)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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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6/2025 8:17:59 PM的回覆:

03、下列關於大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設置於司法院

(B)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C)大法庭之庭員由大法官擔任

(D)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2人

【題目解答】(B)

(一)法院組織法§51-1規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可知(A)之論述「設置於司法院」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51-6Ⅰ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正確選項。

(三)法院組織法§51-6Ⅱ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可知(C)之論述「大法官擔任」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51-6Ⅲ規定:「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可知(D)之論述「每庭至少應有2人」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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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6/2025 8:19:41 PM的回覆:

04、關於審判庭組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未合法院組織法所定者,審判無效

(B)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年長者充之,年齡相同以資深者充之

(C)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11人合議行之

(D)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

【題目解答】(C)

(一)法院組織法§5Ⅰ規定:「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可知(A)之論述「審判無效」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4Ⅰ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可知(B)之論述「年長者充之,年齡相同以資深者充之」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51-6Ⅰ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D)之論述「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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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5 6:17:49 PM的回覆:

05、下列何者違反審判獨立?

(A)司法院院長對行為不檢之法官,加以警告

(B)法院院長要求承審法官調閱當事人信用資料,以查明事實真相

(C)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法官免職,轉任司法事務官

(D)案件之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題目解答】(B)

(一)所謂審判獨立,係指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釋字530號解釋主文)(A)(C)(D)之論述均不違反審判獨立。

(二)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其內容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性二者。

(三)職務獨立性係指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所謂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審判案件時,應以客觀之立場,作公平之判斷,固不受行政、立法、考試、監察等各級機關之干涉,更甚者法官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或司法機關,除依法為司法行政之監督外,亦不得干涉其關於審判之活動。(B)之論述「法院院長要求承審法官調閱當事人信用資料,以查明事實真相」係屬違反職務獨立性,為本題正確選項。

(四)身分獨立性係指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即係本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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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7/2025 6:19:47 PM的回覆:

06、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應以裁定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B)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移送憲法法庭解釋

(C)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前,毋須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D)當事人對於法院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題目解答】(A)

(一)法院組織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7-3Ⅱ規定:「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可知(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法院組織法§7Ⅰ規定:「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7-3Ⅳ規定:「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可知(B)之論述「應移送憲法法庭解釋」及(C)之論述「毋須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均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7-3Ⅴ定:「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可知(D)之論述「不得抗告」係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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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53:26 PM的回覆:

07、關於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即受影響

(B)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C)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不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

(D)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題目解答】(D)

(一)法院組織法§7-2Ⅰ規定:「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可知(A)之論述「即受影響」係屬錯誤。

(二)法院組織法§7-2Ⅱ規定:「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可知(B)之論述「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係屬錯誤。

(三)法院組織法§7-2Ⅲ規定:「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可知(C)之論述「其他法院不受該裁判....」係屬錯誤。

(四)法院組織法§7-3Ⅰ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可知   (D)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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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8/28/2025 6:54:33 PM的回覆:

08、在新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有權調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機關為何?

(A)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B)最高法院

(C)司法院

(D)行政院

【題目解答】(C)

法院組織法§7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可知(C)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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