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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訟上和解得撤銷原因於權利人行使前消滅
發表人 訴訟上和解得撤銷原因  

發表日期

5/5/2006 11:24:49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您好         
           學生有個小問題再向您請益
依老師民訴第二冊中所舉87政大及89東海之考題,學生略能吸收,亦稍可理解惟學生心中之疑惑卻不會解請老師指導,舉例如下:(學生自擬之情況)

甲乙有債務糾紛,債務於941230到期,甲訴請法院要求乙返還借款債權300萬,經法院調解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和解作成筆錄並經雙方簽名,雙方約定自950105開始乙每月支付新台幣十萬元分期償還之,共償還280萬至清償完畢止,償還期中若乙不履行則280萬視為一次到期
乙自950105連續支付2個月後即未再支付甲金額,甲遂於950601以存證信函通知乙要求乙於950615一次清償280萬,否則將訴請法院要求返還300萬若乙見狀大驚之下於950605將每月餘額40萬補足則此時甲是否仍可主張有可得撤銷之原因抑或是得撤銷之原因已治癒亦或是甲可提未來給付之訴(避免乙日後又重蹈覆轍)
上述問題學生自己揣度而來   
請               老師撥冗指導            謝謝
回覆 在5/5/2006 11:26:05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打太快ㄌ         上篇問題是我發問的
回覆
李俊德 在5/6/2006 2:52:59 PM的回覆:

1.先分清楚這應該是解除而非撤銷

2.信函應解為民法254之催告

3.催告後履行故無解約事由。
回覆 初學者 在5/6/2006 5:54:2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知道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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