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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嘉義地院號被告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發表人 新聞稿  

發表日期

4/30/2020 11:52:54 AM
發表內容 轉載自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鄭再由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貳、本件事實之認定:
被告鄭再由因認遭雇主及友人不公平對待,且懷疑有人要謀害自己,取得自己投保之保險金,認為需要防身,遂於民國108年7   月3日15時30分許,在臺南市小北百貨購買紅柄嫁接刀、水果刀各1支。被告為求讓自己遭友人陷害一事公諸於眾,欲北上找媒體請願,於同日18時9分許,在臺南火車站購買臺南至新營莒光號全票1張,先南下高雄後,又搭乘152車次自強號列車北上,行經新營至後壁間時,為列車長傅至宏發現被告票種不符而要求補票,但遭被告拒絕,傅至宏便要求被告在嘉義火車站下車。待該列車行駛至嘉義站後,因被告並未下車,且由第3車廂往第4車廂移動並咆哮,被害人即警員李承翰獲報後前往處理。被告見被害人身穿警察制服後情緒更激動,被害人於同日20時45分許,以溫和態度勸說被告下車處理並以無線電通報,此時,被告竟基於妨害公務及殺人之犯意,在上開火車第4車廂內,取出藏於褲子口袋內之紅柄嫁接刀,往被害人左腹部刺擊,造成被害人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被害人雖負傷,但見被告持有刀械且列車上尚有眾多旅客,仍奮力以雙手控制被告,待被告遭眾人壓制後始放手。被害人雖緊急送醫急救,仍因左上腹單一穿刺傷而刺破下腔靜脈(破口長1.8公分)及右側結腸繫膜而大量出血死亡。
參、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                  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                  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                  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                  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                  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                  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                  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                  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                  理之員警。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                     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肆、被告應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5年:
被告自認生活壓力沒那麼大,為了省錢、賺錢,自以為症狀情況改善即中斷就診、未規律服藥。實則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須終身服用抗精神病藥物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依鑑定醫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罹患精神疾病之病患,病識感、服藥順從性不佳等語,又鑑定報告之結論亦建議可藉由司法要求個案於服刑或監護期滿後一定期間需規律返診及服藥,以加強病患之病識感及服藥順從性,減少其再犯可能性。故本院為降低被告再犯的可能性,避免其反覆發作而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令被告到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即強制就醫),至於監護期間本院則判處法律所定最高上限5年。
伍、若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
陸、         相關法條規定:
一、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二、刑法第87條(第1項)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3項)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回覆 在4/30/2020 12:54:31 PM的回覆:

精神障礙統治世界
回覆 TT 在4/30/2020 1:21:28 PM的回覆:
無法接受

想判有罪也是可以的,就寫明知有病故意不吃藥有殺人的未必故意就好了
如果覺得故意太嚴苛,也可以論述不吃藥是有認識過失,判個過失致死
判無罪實在有違社會大眾法感情
回覆 @@ 在4/30/2020 3:44:11 PM的回覆:
過失致死?
希望樓上沒在準備國考
回覆 MM 在4/30/2020 3:44:21 PM的回覆:
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   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   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          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回覆 QQ 在4/30/2020 4:46:22 PM的回覆:
無法接受

想判有罪可以吧?
對了還有家人
家人不知道被告有病嗎?放病人出來就算沒有故意也有未必故意吧?沒有未必故意也算有認識過失吧?再不然論過失也可以啊

不成文的公民不服從可以阻卻違法
成文的刑法19條卻不可以拿來用
違反社會大眾法感情!叭叭!

希望刑法大師可以趕快發篇反諷文,這樣可以躲在貼文底下取暖
然後分享一下在同溫層裡展示自己的溫暖與人性
不然平常發文都沒人按讚TT


回覆 PP 在4/30/2020 5:48:26 PM的回覆:
還不都是那些只會唸書考試   沒有社會歷練   家人沒被砍殺   酒駕種死的   "童子軍司法官"   在冷氣房內紙上談兵評議出來的荒謬判決   這些再再證明只會唸書考試的學校或補習班畢業生   玩過2年受訓後   還是不夠資格成為司法官的!
台灣司法界還要鬧出多少笑話?   才會讓台灣司法成為正常的司法?
建議判刑可改用AI人工智慧   以避免這些沒有社會歷練的書蟲童子軍再次糟蹋國人對司法的最後信任!
回覆 醫師 在4/30/2020 6:29:32 PM的回覆:
嘉義地院法官跟小丑一樣,我就不知道他不會知道這種判決會有爭議?
譁眾取寵而已!二審一定廢棄,不要上當了!
回覆 QQQQ 在4/30/2020 7:40:49 PM的回覆:
知道會有爭議還敢把19條用下去的法官才猛

難怪口試都會問如果你的判決與民眾法感情不和,被罵恐龍法官你該怎麼辦?

樓上的幾位要是真的考上了,請回答我不知道什麼罪刑法定原則,我想判有罪就會判有罪哦!

老師雙眼會一亮!   終於找到不恐龍的法官了~



鳩咪
回覆 陪審團制 在4/30/2020 10:20:17 PM的回覆:
可以避免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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