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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行為之區分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3/31/2006 7:55:24 PM
發表內容 甲向水果小販乙買水果,甲掏出300元給乙,乙把水果交給甲,然後甲便提著水果離去   .
請問老師,上例中是否為"要約承諾,給付價金,交付標的物"共3個法律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4/1/2006 11:38:36 A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養樂多 在10/21/2008 12:36:42 AM的回覆:
請問老師

可以說是共有四個法律行為嗎?

也就是把要約及承諾分開看
因為有兩個意思表示
所以有兩個法律行為

再加上給付價金和交付標的物
總共有四個法律行為
回覆 菸酒僧 在10/21/2008 1:04:01 AM的回覆:
意思表示不等於法律行為喔

法律行為有許多成立生效要件滴
回覆 Jim 在10/21/2008 1:05:11 AM的回覆:
您好:
不行喔!!
"意思表示"是構成"法律行為"的要素。
一個"意思表示"足以構成一個"法律行為",我們稱為"單獨行為"(單方行為)。
需要兩個"意思表示"始足以構成一個"法律行為",我們稱為"契約行為"(雙方行為)。
你所稱的買賣行為(契約行為)總共需要兩個意思表示(要約、承諾)始可構成。
故一個買賣行為(債權行為、契約行為)   +   兩個物權行為   =   三個法律行為。
回覆 養樂多 在10/21/2008 11:59:42 AM的回覆:
謝謝菸酒僧和Jim的熱心回答!
回覆 小毛 在10/21/2008 12:15:26 PM的回覆:
我覺得可以是四個。但王澤鑑大師的書裡面說要約、承諾是構成契約法律行為的"兩個"意思表示。所以,在契約行為裡面,要約及承諾之行為應該只屬於意思表示。
另外,法律行為會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意思表示不會。因此契約行為裡面的要約及承諾行為如果單獨來看,並無法效果可言。兩者必須合起來看待才能生契約之債權、物權法律效果...。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08 5:35:45 PM的回覆:

四個?

回家好好多讀點書吧。

回覆 小毛 在10/21/2008 9:19:00 PM的回覆:
王澤鑑大師於債法原理之債之發生那本書對要約、承諾有做說明。要約只能是意思表示...。

如果我理解的沒錯,王澤鑑大師會認為如果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那可能在相對人未為承諾時就會有相關的請求權發生。也就是要約只是意思表示,所以不會有法律效果概念的請求權發生。

像是買飲料還沒結帳,飲料卻爆裂逸漏致弄髒衣物,這就只有侵權行為可主張而沒有買賣契約之權利可主張;因為買飲料還沒結帳的行為還算是要約階段,結帳時才算承諾完成、契約法律行為也才成立生效。
回覆 @@ 在10/21/2008 9:39:58 PM的回覆:
如果我理解的沒錯,王澤鑑大師會認為如果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那可能在相對人未為承諾時就會有相關的請求權發生。也就是要約只是意思表示,所以不會有法律效果概念的請求權發生。
======================
要約是意思表示吧!(債之發生   第179頁)增訂版
回覆 拖拖 在10/22/2008 8:55:21 PM的回覆:
甲向水果小販乙買水果,甲掏出300元給乙,乙把水果交給甲,然後甲便提著水果離去         .
請問老師,上例中是否為"要約承諾,給付價金,交付標的物"共3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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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買水果→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甲拿錢給乙→物權契約+交付→物權行為
乙拿水果給甲→物權契約+交付→物權行為
共三個

甲的要約跟乙的承諾只構成一個買賣契約
也只構成一個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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