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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編問題
發表人 pig  

發表日期

3/11/2006 10:35:4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債下P15,林師所舉伯父毆打小孩之例,於第一種情形沒有所謂「法益照顧理論」之適用嗎?
(法代騎車載小孩因過失致小孩被撞傷,法代於侵權行為之與有過失,小孩不必承擔;本例父親既未參與毆打小孩,於侵權行為並無過失,小孩卻須承擔?)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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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3/11/2006 11:50:33 PM的回覆:
兩種情形類比基礎何在?

不要說「舉輕以明重」(不是同一老師的前後見解或舉例)
回覆 pig 在3/12/2006 5:55:33 AM的回覆:
二種情形小孩都無法選擇照顧自己人格法益之人
回覆
李俊德 在3/12/2006 2:27:51 PM的回覆:
法益照顧理論並非林誠二老師的理論,而是台大老師們的觀念,所以你在林誠二的例子中,看不到這樣的用語。
回覆 pig 在4/27/2006 8:05:20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
談到224之「類推適用」時,其中第三種「損害賠償債權人之承擔第三人與有過失」,PPT上所舉的不都是217第3項「準用」224的例子嗎?為何又放在224之「類推適用」說明?因這部分聽了幾次還是不能理解,可否煩請老師簡單舉例說明?
3Q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06 12:29:02 AM的回覆:

因為,217第3項是88年新增之規定。

回覆 pig 在4/28/2006 5:06:30 AM的回覆:
所以,前二種情形之考題依224之類推適用解答,第三種情形之考題直接適用217第3項就可以了嗎?
3Q
回覆
李俊德 在4/28/2006 1:06:09 PM的回覆:
是沒錯的。

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準用的範圍?

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準用?亦或準用法律效果即可?修法後並無太多新論著及實務見解。

所以依修法前之學說探討準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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