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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和建議
發表人 小傑  

發表日期

8/2/2004 6:41:41 PM
發表內容 今天聽民法第四堂課,發現民法的名譽權部分講公司部分第六題的法律問題,老師應該用POWERPOINT在解說,這個就是...那個就是..等語,我們用聽的無法得知是何意思,還有在第四堂最後一節有提到民事訴訟法的判例,但老師沒說判例號碼,應該也是放在POWERPINT
我建議可否能有個專人寫筆記,將一些老師在現場上課而無法在錄音帶聽到的人描述記錄下來給函授錄音的同學,(高點或保成有做這樣的筆記動作)以免有些資料用聽的會不連貫性的事情出現!

§   回覆:
同學關於上述之建議我們將提醒老師注意勿用這個或那個此種用語,但同學提到高點或保成作筆記的動作僅是將老師黑板筆記作紀錄而已,至於老師的肢體動作根本無法透過筆記紀錄。
我們並無黑板而是給予投影片之紀錄遠比人工紀錄更為工整,老師的肢體動作除非用影像紀錄或面對面教受實在無法以書面紀錄,敬請包涵,錄音函授本來就有其極限存在而無法與面授達到相同身歷其境的感受,至於上述民訴之裁判為82台上267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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