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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票據法問題
發表人 疑問  

發表日期

7/14/2016 1:03:18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教票據法文字講義第42頁以下有關「倒填發票日」之問題。
若以100年律師第二子題為例: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其票面金額之數字記載部分以手寫方式記載為NT$540,000.00,但以文字記載之部分,甲為了防止執票人或他人更改,而以數字號碼機械打上NT$450,000.00。另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7   月1   日簽發一張本票予乙,以A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但將發票日記載為100   年8月1   日,而將到期日倒填為100   年7   月1   日。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該張本票之執票人得否於100   年7   月1   日或100   年8   月1   日請求付款?』

學生想請教老師的是,不管是採探求當事人真意或視為無記載之見解,都須至100   年8   月1   日始可請求付款嗎?
回覆 疑問 在7/14/2016 1:07:15 PM的回覆:
若以100年律師第二子題為例: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其票面金額之數字記載部分以手寫方式記載為NT$540,000.00,但以文字記載之部分,甲為了防止執票人或他人更改,而以數字號碼機械打上NT$450,000.00。另甲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日簽發一張本票予乙,以A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但將發票日記載為100年8月1日,而將到期日倒填為100年7月1日。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該張本票之執票人得否於100年7月1日或100年8月1日請求付款?
回覆 疑問 在7/14/2016 1:12:06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不知為何會有亂碼,所以產生重覆po文之情形

老師您好,我想請教票據法文字講義第42頁以下有關「倒填發票日」之問題。
若以100年律師第二子題為例:
『甲簽發支票一紙予乙,其票面金額之數字記載部分以手寫方式記載為NT$540,000.00,但以文字記載之部分,甲為了防止執票人或他人更改,而以數字號碼機械打上NT$450,000.00。另甲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日簽發一張本票予乙,以A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但將發票日記載為100年8月1日,而將到期日倒填為100年7月1日。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該張本票之執票人得否於100年7月1日或100年8月1日請求付款?』

學生想請教老師的是,不管是採探求當事人真意或視為無記載之見解,都須至100年8月1日始可請求付款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4/2016 2:23:56 PM的回覆:

縱採「見票即付」之見解,難道不須限於發票日(95.2.10)後始得行使嗎?
-------------------------------------------------------------------------------------------
處理的方法是:未載到期日依§120         Ⅱ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之本票

簡單就是依§120         Ⅱ〈法條會這樣規定,自然是發票在前,提示在後〉

所以當到期日不存在

發票日後,方可要求發票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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