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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殺賊是正當防衛?
發表人  

發表日期

5/19/2016 6:31:58 PM
發表內容 整件新聞的感想......就是屋主殺人推說是正當防衛...

跟那個什麼開道館斷人腳筋   還能胡扯正當防衛差不多...
回覆 !! 在5/19/2016 6:47:00 PM的回覆:
不要考法官喔
因為貌似龍族
回覆 25 在5/20/2016 8:32:20 AM的回覆:
台灣被教授的自以為是搞爛了
回覆 QQ 在5/20/2016 9:46:16 AM的回覆:
我覺得成立
太太還滿證的
回覆 有問題嗎 在5/20/2016 10:50:54 AM的回覆:
那美國拿槍打賊   都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台灣沒開放槍   所以用手防衛   不能阻卻違法?

我的意思是   我覺得成立   而且沒過當.
回覆 666 在5/20/2016 11:41:24 AM的回覆:
成立+1

把恐龍趕出去!
回覆 在5/20/2016 12:21:48 PM的回覆:
很簡單的殺人
不過就多了孕妻等等的混淆點

這麼多人挺他         卻沒人挺砍人的空手道里長?
回覆 笑話 在5/20/2016 12:45:37 PM的回覆:
喊恐龍的有看判決嗎?
呵呵
回覆 666 在5/20/2016 3:33:07 PM的回覆:
恐龍判決值得看嗎?

反過來說
恐龍法官有認真反省為何大家覺得他恐龍嗎?
回覆 笑話 在5/20/2016 4:04:13 PM的回覆:
沒看判決就跟著記者喊打喊殺....
送你一句老師的名言:
「沒有基本的獨立思考能力,
是不足以在附法條時代考上國考的」
回覆 樓上的 在5/20/2016 4:26:08 PM的回覆:

本人早考上國考了

你回去跟你那沒用的老師哭訴吧
回覆 樓上的 在5/20/2016 4:26:08 PM的回覆:

本人早考上國考了

你回去跟你那沒用的老師哭訴吧
回覆 看一下判決書 在5/20/2016 4:28:51 PM的回覆:


裁判字號:104年易字628號判決

僅列出論罪科刑部分(事實認定部分,文長請直接參看判決)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
      (二)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
            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
            第23條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主觀上雖係出於自我防衛之意
            為本案行為,然其防衛行為過當,業如前述,並衡酌其過當
            程度,依前開刑法第23條但書防衛過當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先遭被害人侵入住宅竊盜,又經被害人出手攻擊
            ,與之扭打後,將其以徒手緊拉其衣領之方式壓制在地,原
            應注意此種防衛手段可能導致被害人因此窒息死亡之結果,
            竟疏未注意,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造成被害人家屬
            難以撫平之傷痛,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
            且未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其智識程度為
            二專畢業、家庭狀況為已婚,育有1   子、職業為空調安裝師
            ,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本院另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被告乃因發覺侵入其住宅竊盜之
            被害人,並遭受被害人攻擊,方與之扭打,時被告之妻子尚
            且有孕在身,被告為排除自己及家人之生命、財產遭受侵害
            及威脅,因而徒手推壓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被害人衣領,以
            此方式壓制被害人,不慎肇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與一般主
            動發起犯罪者截然有別;另被告雖未賠償本件被害人家屬之
            損失或與其等達成和解,然被害人家屬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
            以求損害之填補,考以上揭被告之家庭情況、正當職業及其
            經偵、審程序受有科刑之教訓後,因認被告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回覆 樓上的 在5/20/2016 4:28:56 PM的回覆:
李老師抱歉
我不是說您
您是我尊重的

我說的是有"獨特創見   名門暗器   愛搞學閥"的那些老師

抱歉
回覆 514 在5/20/2016 4:33:02 PM的回覆:
PO判決書那個

你還是沒有懂

正常人要求的是從觀念上徹底改造
要採美國的堡壘原則來立法
要允許使用致命武力來對付侵入者
這樣才符合大家對法律的期待

不是要依你那防衛過當的框架去思考
懂了嗎
回覆 看一下判決書 在5/20/2016 5:01:29 PM的回覆:
哪裡不理解?

不希望沒看過判決書就罵法官恐龍。

如果有看過判決書,然後覺得要堅持美國的「堡壘原則」也不是不可以。每個人對法律都有其信仰與信念,這是思想多元的民主國家的體現。

但是是不是有需要到修憲層次的需求,美國的堡壘原則是憲法層次(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放在台灣,光遇到憲法§22、23   就有可能違憲之虞。

此外,堡壘原則只能豁免刑事,民事還是可能會被論以過失傷害致死。
也有其適用之爭議。


舉例: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7002321-260408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22647
回覆 在5/20/2016 6:17:34 PM的回覆:
就我看
用那種方法   本來就想強力壓制
為何會死命的勒緊?      就是因為勒到"把他絞殺了"也沒差的關係

下次被打   
我也來個絞殺   
因為.....誰知道對方會不會把我打死!?
回覆 法官不是不能造法? 在5/23/2016 4:58:49 PM的回覆:
今天如果臺灣有堡壘原則,事情也許就不會那麼複雜∼

可問題是臺灣沒有啊,不是嗎?∼

沒有這東西,所以法官只能依照現有的法律下判決∼

一昧的拿堡壘原則罵法官,難道認同法官可以憑自己意思自由造法下判決嗎?∼


換句話說,要拿堡壘原則當立論基礎,該被非難的難道不是立法委員們?∼

怎麼不少人都拿這一條在罵法官?∼
回覆 好好 在5/23/2016 6:39:55 PM的回覆:
應該是271吧
壓制住侵害已應沒了
引原判決(而何柏翰原應注意張俊卿戴有口罩,壓制其臉部同時將其衣領領口向後拉緊,將影響張俊卿呼吸之通暢)
被告海軍陸戰隊退伍、學過柔道
應有間接故意吧
對於小偷也不用打死人吧
改天我的仇人來打我
我就趁機打死他
然後主張正當防衛
好不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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