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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消保法第22條
發表人 疑問的人  

發表日期

1/19/2006 1:06:43 AM
發表內容 老師及各位大德,我有消保法第22條的問題,不知道是不是念到頭昏昏了,竟然想不出答案了,尚祈      指教解惑。
(以下是我寫出來問家人的口氣,若有不敬敬請原諒!!)


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其中「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是不是指「廣告之內容構成與消費者契約之一部」??

肯定說(陳忠五):「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即指「除非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時另有約定,否則該廣告之內容即為契約之一部,企業經營者負有履行廣告內容之義務,否則即為債務不履行」。

否定說(92.2694判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必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故消費者如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雙方已就廣告內容另為斟酌、約定,或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自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Q1.應採肯否何說?   個人以為自消保法第22條立法精神觀之,似乎應採肯定說,但如此一來等於將廣告視為要約,與通說認為廣告只是「要約的引誘」有所扞格。但若採否定說,不是從契約義務著手,那「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又是什麼義務呢?

Q2.就上面這個判決,中間的「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跟最後的「自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是不是前後矛盾?至少我看起來好像是這樣..

Q3.   就上面這個判決的結論來說,廣告只是要約的引誘,若還未成為具體的要約,應受消保法(第22條)之規範,這邊是要如何規範呢?我看得霧濛濛   @@
回覆
李俊德 在1/19/2006 2:01:01 AM的回覆: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係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必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故消費者如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雙方已就廣告內容另為斟酌、約定,或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費者保護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自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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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如信賴廣告內容(未再磋商且非要約之引誘)而訂立契約:廣告屬於契約內容之一部。
2.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廣告內容另為磋商:依磋商後訂立之內容
3.廣告內容原屬要約引誘:該廣告非必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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