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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173之1
發表人 妮妮  

發表日期

1/14/2006 2:08: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讀完父母子女後   我有一個問題

                  民法1173之1第三項,旁系血親和旁系姻親輩分不相當
                  者不得收養,請問什麼不相當的意義是什麼
                  像課本是寫說祖輩親不得收養孫輩,卑不得收養尊
                  平輩不得互相收養,我找不出什麼共通點,只是覺得
                  這些以倫常來判斷,都是不許的,難道是以倫常來判斷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06 2:19:08 PM的回覆:
這個條文的規範意旨,本來就是倫常名份,如果認為倫常不相當鳩該當,兒子不能收養叔叔,女兒不能收養舅舅。反之,則可。
回覆 參考一下 在1/24/2006 1:23:27 AM的回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393&page=1

-------------------
李俊德   在2005/10/20   下午   12:26:16的回覆:
不相當的意義是針對倫常名份:

兒子不能收養叔叔:反之,則可。

女兒不能收養舅舅:反之,則可。   
   

-------------------
回覆      軍事專家張有樺   在2005/10/20   下午   12:30:57的回覆:
我覺得您的問題,可能出在法條上。

建議您先去比較一下983第一項二三款的用語,
因該法條用語為輩份相"同"或不相"同"。
而1073-1第三款的用語則為不相"當"
姑姑收養姪女,係屬輩份"相當"之情況(雖然輩份不"同")

所謂不相當,比說為
祖輩收養孫輩(輩份不相當,且輩份不同)
平輩收養平輩(輩份不相當,而輩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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