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釋字623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3/4/2016 3:26:51 AM
發表內容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6年1月26日
解釋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指明。

----------------------
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   
許大法官玉秀   
針對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下簡稱系爭規定),多數意見依據兒少條例第一條所揭示的立法目的,採取與系爭規定立法理由不同的立場,對於系爭規定作合憲的目的限縮解釋。   
就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規定而言,多數意見排除系爭規定構成要件逾越比例原則部分,限縮系爭規定構成要件的適用範圍,避免對人民言論自由乃至性自由的過度侵害,本席原本沒有必要反對,因為多數意見藉由要求行為人採取限制閱聽對象的必要措施,已經適度保障性消費者的性自由與性言論自由,以及以成年人為性交易對象的商業性言論自由。但是多數意見雖認為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卻迴避作成系爭規定違憲的宣告,且未能貫徹比例原則對法定刑及構成要件明確性的審查;因限縮不法構成要件的適用範圍而增加採取必要隔絕措施的要件,必要隔絕措施之有無,決定不法構成要件的範圍,同時決定行為人故意之有無,引致證明必要隔絕措施可能違反原告舉證原則的疑慮;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論述陷於循環論證等等,皆有另行補充與釐清的必要。此外,釋憲機關難免需要採用合憲性目的限縮解釋類型,有必要嘗試逐步確立採取此種解釋類型的必要條件。是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補充論述理由如下。   
   
壹、審查比例原則的正確與不足   
一、多數意見認為系爭規定行為規範違反比例原則   
二、多數意見不能證立系爭規定罪刑相當
貳、多數意見實質推翻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所堅持的原告舉
證原則   
一、反證歸屬不能推翻原告舉證原則   
二、必須證明足以引誘、媒介人為性交易   
其中:(節錄)
這種以有某種危險能力描述構成要件行為的構成要件
類型,在上個世紀六0年代後期,開始有德國學者
稱之為抽象具體危險犯(abstrakt-konkrete   Gefahrdungsdelikte),其後被稱為虞犯(Eignungsdelikte),因為被認為不需要如具體危險犯必須證明有具體危險,例如證明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例如刑法第二百十條)、致生危害於安全(例如刑法第三百0五條)等;又不若抽象危險犯不需要證明危險,但也只需要證明有某種危害能力,而成為環境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領域重要的立法選擇。在我國刑法典中,繼受自德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的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醉態駕駛罪,屬於這種構成要件的描述形式。   
就行為必須具有某種危險能力而言,系爭規定的構成要
件類型其實可以歸類為具體危險犯,就任何抽象危險犯的構
成要件行為都是具有某種危險能力的行為而言,也可以歸類
為抽象危險犯,因此,在德國文獻上,虞犯這種構成要件類
型曾經受到不少質疑。主張虞犯這種構成要件類型有獨立存
在價值的理由,在於抽象危險犯的成立,不需要證明因果關
係,具體危險犯的成立需要證明具體因果流程的具體因果關
聯,虞犯的成立則只需要證明一般的因果關係(generelle   
Kausalitat,   generelle   Geeignetheit)。
參、空洞的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肆、論述言論自由的循環論證
伍、檢討本件聲請採取合憲性限縮解釋的妥當性   
一、合憲性限縮解釋的誘惑   
二、採取合憲性限縮解釋的可能條件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