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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簡易訴訟程序?
發表人 小呆  

發表日期

1/6/2006 7:40:3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就80年司法官考試題目第二題:甲起訴主張A物為其所有,雖曾出租於乙,但租賃期限業經屆滿,請求法院判令乙返還,(1)請問在該訴訟之訴狀,甲應否表明究係基於所有權抑或基於租賃物關係請求返還?
一般的解答都說訴訟標的為起訴狀之必要記載事項,依照第二四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訴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若採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因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或形成權個數為訴訟法上的訴訟標的個數,所以如果甲應表明係基於民法第七六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第四五五條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因為此乃該訴訟之訴訟標的(請求法院裁判的權利義務關係);反之若採新訴訟標的理論,該訴訟之訴訟標的為甲受領A物的返還地位,767或455僅係攻擊防禦方法,依同法196條第1項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的適當時期提出即可....
學生有疑異的是依照427條第2項第9款的規定,該訴訟不是應該適用簡易訴訟程序ㄇ?若然,依照同法第428條第1項不是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可ㄇ?是否仍有區分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必要?尚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06 10:40:05 PM的回覆:
如果當事人主張基於物上請求權起訴,是否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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