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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授課內容之問題
發表人 宇法小學生  

發表日期

11/22/2015 4:49:0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這次想請教的,關於第260條的問題

例如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

老師上課有提到,債權人得依第226條請求債務人損賠

但需對待給付,係基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衡平性。

但債權人不願對待給付,選擇256解除契約

接下來可再依第260條請求賠償。

那此時還要對待給付嗎?

學生這裡有些困惑,因為解除契約後,應不用再為對待給付

但請求賠償,不也要基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衡平性嗎?

還是學生哪個地方觀念不清,勞煩老師解惑。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2015 5:15:14 PM的回覆:

學生這裡有些困惑,因為解除契約後,應不用再為對待給付

但請求賠償,不也要基於給付與對待給付之衡平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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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當然賠償的數額也不同了

未解約:賠償數額會是「給付額」加「損害額」

有解約:賠償數額僅是加「損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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