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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險法第64條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7/12/2015 1:19:39 AM
發表內容 請問一下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

把故意跟過失刪掉

單純寫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

是否可以說主觀都以故意為主???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15 10:50:10 AM的回覆:

這是可能的解讀之一

也可以解讀為無須主觀上故意或過失,只需「不為說明」或「不實說明」即可解除契約。

回覆 Kk 在7/12/2015 5:03:4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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