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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已修正
發表人 Aaron  

發表日期

7/21/2004 9:42:15 PM
發表內容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12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並自公布日起三個月施行,施行期間一年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083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止,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者,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   回覆:
謝謝同學提供的資訊,我亦已取得新修正「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將一併於下次上課時提供給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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