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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考基礎小教室(一試測驗題思考模式暨演練)上課紀錄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1/9/2015 9:19:15 AM
發表內容
「國考基礎小教室」起源~

新制國考改成一、二試後,很多考生越來越迷網,很擔心自己會不會連通過一試取得二試入場券的資格達不到呢?   
大家對於通過測驗題的解答技巧都有些困惑,沒讀過或一時看不懂的測驗題要怎麼寫答案呢?我會在「國考基礎小教室」,慢慢告訴大家解題方式的思索,大家可以用實際考題逐日累積考感及增強法學實力。

「國考基礎小教室」約2天開講一回,我從100年的司律一試測驗題開始講起,以「民法」→「刑法」→「民訴」→「刑訴」→「憲法」→「行政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的順序開始逐科循環做實例題講解,每回錄製約15-30分鐘的影片再上傳至youtube,上傳影片後會在「facebook粉絲專頁」即時發布訊息。

「國考基礎小教室」是以「考題演練」的模式呈現,藉由實例題操作引導思索方向,並帶進相關法律觀念,可不斷累積對法條的熟悉度,法條越熟悉,國考一試也就越容易過關,期望大家也能跟著進度聽完它。

本則主題會將我今後所錄製的「國考基礎小教室」每回固定發布,所以並沒有開放<回覆>功能,如果想要發表關於「小教室」的意見及討論,歡迎再另開新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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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21:14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xQjWTc      (18分)

01、甲向乙承租房屋,惟甲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租金新臺幣10萬元,關於乙對甲之租金給付請求權,以及因租金給付遲延而生之遲延利息請求權,依實務見解,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A)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15年
(B)租金給付請求權為5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15年
(C)租金給付請求權為15年,遲延利息請求權為5年
(D)租金給付請求權及遲延利息請求權,均為5年

02、乙未對甲授與代理權,惟甲表示其係乙之代理人,得代理乙出賣乙之汽車,乙知其情事而未為反對之表示,嗣甲代理乙,將乙之汽車出賣於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當然生效
(B)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未成立
(C)若丙主張乙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則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生效
(D)甲代理乙與丙所訂立之汽車買賣契約無效,惟若經乙承認則溯及發生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1:53 A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輕薄短小的特性,每回講解2-3題的測驗題,約10-30分鐘,提供大家可利用零碎時間隨時隨地聽講,只要日積月累、發揮持之以恆的精神就能好好儲存熟稔法條及正確答題的能量。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15 9:23:05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刑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m3xyPS      (14分)

01、甲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前之唯一巷道通路,因被A搭建之鐵皮圍籬阻隔,雙方衝突不斷,甲憤而持鐵鎚等工具將之拆除。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成立刑法第353條之毀壞建築物罪
(B)成立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C)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因屬民法上之自助行為,甲無罪

02、以下何者,不構成侵害墳墓屍體罪?
(A)因為仇恨鞭打遺骨
(B)挖掘史前人類古墳
(C)因為癖好姦淫屍體
(D)盜取墓穴中安放屍體之棺木用以燃燒取暖

03、甲得到A之同意,以A之名義簽發一張本票,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A)無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偽造私文書罪   (D)偽造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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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24:28 AM的回覆:

測驗題單選題裡答案選項中(A)、(B)、(C)、(D)四個選項,如何思索其中哪個才是正確答案呢?又為什麼它是正確的?而其他三個選項是錯的?

如果您之前有聽了「小教室」,就知道我會清楚講解每個題目及其答案選項中所牽涉的法律觀念,所以「國考基礎小教室」的講解內容不光能培養大家對「測驗題」的思索方向,同時也能訓練三等和四等考試寫申論題時的答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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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25:30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GDoW02      (21分)

01、關於民事紛爭解決之途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財產權之紛爭,若經雙方當事人和解,如債務人不履行該和解契約,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給付該和解契約之內容所生債務
(B)民事財產權紛爭,若經債權人起訴請求,而在訴訟中經合意為一定之給付並作成法院和解筆錄時,債權人不須另行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該和解契約內容,僅須持該和解筆錄,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C)在分別共有人間成立有一分割協議,而其中一共有人欲請求分割時,仍可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
(D)若兩造當事人於契約中訂有仲裁協議,則因該契約所發生之民事紛爭,如一造當事人逕行起訴時,他造當事人得為妨訴抗辯

02、下列何選項敘述之情形,對當事人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A)郵務機構將應送達之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付與住隔鄰之乙(甲之母),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B)甲在A地服兵役,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交付A地之軍事機關,該機關人員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C)甲在第一審指定乙為送達代收人,並向第一審法院陳明,設於同地之第二審法院將應送達文書向乙送達,乙未將該文書交付予甲
(D)郵務機構將應送達文書向甲之住所地送達,未獲會晤甲,乃將該文書置於該住所信箱,並將送達通知書黏貼於該住所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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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26:28 A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這3回(民法、刑法、民訴共7個題目)如果你全部聽過,大概就能體會「法條真的很重要」!

透過「國考基礎小教室」想必能加深你對法條的理解及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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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27:17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刑事訴訟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JdTCSt      (36分)

01、甲、乙共同毆傷丙、丁二人,後經私下和解,甲、乙同意對丙、丁二人為適當的賠償,丙、丁二人乃同意不提告訴。惟甲、乙並未履行其賠償之約定。丙、丁於是檢具事證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嗣後,甲對丙給付約定之賠償,丙僅向檢察官撤回對甲之告訴。丙對甲撤回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回告訴,撤回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B)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C)丙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乙
(D)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方為有效

02、甲女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聲稱乙男對其犯強制性交罪,並提出沾有乙精液之底褲作為證據,檢察官偵查後,以乙犯強制性交罪而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有罪,科處有期徒刑8年,乙隨即提出上訴,但接連被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駁回而告確定,乙因而入監服刑。2年後,甲於某個私人場合,向其友人丙坦誠:「甲、乙係合意為性行為,該底褲之精液並非強制性交後所得,而係甲用乙之精液自行塗抹」,丙返家後主動向檢察官報告此事,檢察官從而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錯誤?
(A)本案底褲係原已存在,而嗣後發現且足以動搖判決之新證據,故檢察官之再審聲請係為有理由
(B)法院裁定許可再審聲請後,另得裁定停止乙有期徒刑之執行
(C)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後,發現乙未對甲強制性交,再審法院得諭知無罪判決
(D)若再審法院重新審理中,乙已因不堪經年訟累而死亡,再審裁判應不行言詞辯論,直接由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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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28:30 AM的回覆:

很多考生跟我說準備考試時常會有不知何時能靠岸的感覺,說真的,我對製作教材也有相同的感受,這幾年司律考科一直改,考試科目越來越多,講義好像永遠也編不完。

多年來一直被追問憲法何時會有上課版,我只能回答:盡量盡量…..,但是隨著考科越來越多,每科命題老師的文章也越來越多,又加上不斷修法……,我的憲法上課版就一直沒有時間生出來。

但是我決心不再以「沒有時間」作藉口了!!!

「國考基礎小教室」讓我和同學一起來破除「沒有時間」的藉口!

很多人會說「沒有時間」背法條、「沒有時間」練習答題、「沒有時間」…,就像我也會說「沒有時間」做憲法是一樣的(哈~)

透過「國考基礎小教室」,我幫大家日積月累背法條、練習答題,   我自己也按進度把憲法要上課的東西整理出來。

接下來要出場的當然是「憲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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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29:36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憲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AsemMO      (16分)

01、國家制定法律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請問此一立法主要是實現受僱者基本權利之何種作用?
(A)防禦功能   (B)給付請求功能   (C)保護義務功能   (D)程序保障功能

02、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學歷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者對此有適當裁量空間
(B)任何立法者所立法規範之學經歷要求,皆是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參政權,應屬違憲
(C)立法者考慮設置學經歷門檻,應衡量國家教育普及之程度
(D)提高學歷要求未必能改善地方議員之問政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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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9:30:30 AM的回覆:

下面一回要講解「行政法」

我會分析每個題目的四個答案選項,正確答案為何正確,錯誤答案又為什麼是錯的,許多相似選項所牽涉到的法律觀念,精確的區分其中差異,可以培養大家看到測驗題題目時如何快速思索,同時藉由法律觀念講解也能訓練寫申論題時的所需建構的答題能力。

第1,2題要討論的觀念是「個別指&#63912;」與「行政處分」等行政行為的差異及其救濟方式。
第3,4題要討論的觀念是「公法上不當得利」要件,效果及其救濟所應提起之訴訟型態。

請大家可以先思索一下,練習看看。(自己先練過,一定會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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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11:38:30 AM的回覆:
【100年律師「行政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XtRxGU      (30分)

01、某市國稅局於執行稅捐稽徵具體個案時產生疑義,乃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指示合法適當之解決方法,賦稅署亦以函回復該局就該具體事件之處理建議。賦稅署所為復函之性質為:
(A)個別指令     (B)行政處分     (C)行政規則     (D)行政指導

02、承上題,人民對該函內容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A)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B)提起確認違法訴訟
(C)向財政部申請撤銷該函
(D)須俟國稅局依此作成行政處分後,針對行政處分提起爭訟時一併爭執其合法性

03、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7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B)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04、承上題,有關甲所負返還義務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X縣政府之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且在行使該項請求權時,應尊重信賴保護原則
(B)如果甲已經將所溢領之金額自帳戶中全數提領,作為清償債務之用,則甲不負返還義務
(C)溢領期間雖長達7年,但尚未超過15年,X縣政府仍得就全部加給行使返還請求權
(D)若X縣政府向甲追討無結果之際,甲突然病故,此一返還請求權便不復存在,不得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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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9/2015 11:43:45 AM的回覆:

********
越來越多人問我「考上律師的前景」!
很多人問「現在花時間考律師到底有沒有用」?我想,如果你是法律人除非你以後不打算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不然當然還是考過這張執照比較好,律師執照不是鐵飯碗,也不能保證你一個月有多少薪水,但是”有它”,你的機會就硬是比”沒有它”的人多。
我想大家在考場上一定會發現很多考生並不年輕,你們以為他們都是萬年考生嗎?那你就錯了,他們之中很多人其實都有很好的事業和收入,可是為什麼還要考呢?
我認識在準備律師考試的人當中,有工程公司的大老闆、有做中港台或跨國投資事業的企業家、有國內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有的已經擁有美國律師執照、也有經驗豐富人脈豐沛的地政士、還有很多是專科醫師…..,他們在自己工作的領域都已經是強者,那為什麼還要考呢?
暫且不論原本不是念法律的會計師和醫師,很多在工作上已有成就的法律人,在工作多年後還是選擇再拿起書本準備考試,都是因為他們發現他們在實務工作上,因為沒有「那一張紙」而覺得是很大的遺憾,而且他們的工作常常會接觸到很”肥”的案件,然而再肥也只能忍痛轉給別人。
會計師朋友告訴我,有了律師執照,稅務訴訟的案件就能自己(不懂訴訟程序、訴訟標的….等等)辦;地政士的朋友告訴我,有了律師執照,豐厚的不動產案源也不用轉給別人了,工程案件、投資案件的高度收益更是不在話下.....

很多人會說現在每年律師錄取這麼多,考上了還有用嗎?
律師錄取名額少的年代,大家罵!現在每年錄取近千名,大家也是抱怨,我只能說,每年錄取近千名,已經不是難如登天的考試,如果你要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律師資格」當然很重要,已有事業基礎的前輩都會認為還是需要考,如果你還在校或法研學生,何不好好準備幾年把它考出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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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2/2015 11:48:16 A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商事法第1回)
http://goo.gl/8Q9M2S      (25分)      

01、甲乙兩人為好友,決定聯合他人共同投資成立資本額新臺幣1千萬元之A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公司採發起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簽證會計師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查核
(B)A公司採募集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創立會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監督
(C)A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A公司董事會得決定不發行股票
(D)A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A公司之股東得請求發行股票,A公司不得拒絕

02、甲早年自臺灣赴薩摩亞群島投資經商有成。為響應我國政府「鮭魚返鄉」政策,乃籌資新臺幣1億元擬於臺灣設立公司經營觀光旅遊業,並擬以「也擱發」為公司特取名稱。惟經預查結果,已有經營食品加工業之「臺灣也擱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在案。則甲得以下列何一公司名稱在我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A)薩摩亞商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B)新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C)也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D)也擱發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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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15 9:56:38 PM的回覆:

*************
10多年前(2001左右)曾和一位紐約州律師友人閒聊,我問這位友人覺得考美國律師難不難?他開玩笑的說了讓我印象深刻的一段話。

他笑著說:「不難啊!美國的年輕人從小都習慣用打字機,很少寫字,能『用手』寫完整張考卷的人已經不多了,只要能『用手』寫完整張考卷的,大概都考上了!」
他說的當然是誇張的玩笑話,但是10多年後的今天,我真的感受到他所說的狀況。

20多年前全球電腦使用並不普遍,但美國年輕人因為已經慣用電腦打字,所以手寫的能力在我們看來會覺得「比較弱」,時至今日,台灣的3C普及當然比20多年前的美國的"打字機"威力更強,大家需要拿筆寫的字都變少了,尤其我們要寫的還是更困難的「繁體中文字」。

如果你和我一樣是1980年代前出生(所謂的「數位移民世代」),是不是也有相同感覺,就是這10多年來高度仰賴3C產品的結果,拿起筆寫字常會有明明不難的字,卻一時寫不出來的窘況。
如果是1980年代後出生(也就是所謂的「數位原生世代」),從小在數位科技產品的伴隨中長大,拿筆寫字的機會應該就更少了。

以前打字快是一種本領,但現在大家打字都很快,反而是「很會寫字」的人變少了,會寫字在考試成了一種優勢!

講這麼多,就是要提醒大家:記得常拿起筆練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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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15 9:57:20 PM的回覆:

「國考基礎小教室」103年律師司法官「強制執行法」測驗題剖析(第1回)
http://goo.gl/FXSTOQ     (17分)

01、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家中之鋼琴予以假扣押,實施查封後,第三人丙主張該鋼琴係其所有,暫時借予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扣押執行程序屬保全執行程序,丙不得對該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B)假扣押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就鋼琴查封完畢時即告終結,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丙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D)丙雖不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查封

02、甲為A地之抵押權人,持法院許可拍賣A地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拍賣A地,甲之抵押債權600萬元僅受償500萬元,尚有100萬元未受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聲請法院繼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執行
(B)甲得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C)甲得另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清償100萬元
(D)執行法院不得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之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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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3/2015 9:58:00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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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總是不斷重複出現,就像今天講述的「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物的執行名義特性」,都是一再以測驗題、申論題、問答題、實例題……等不同形式反覆考出來,都快考爛了。

這些觀念三等司法特考的「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會考、四等司法特考的「執行法概要」、「訴訟法概要」會考、五等司法考試的「執行法大意」、「訴訟法大意」會考、「法學緒論」會考、法研所會考,實務上、法庭上也都用得到,真是重要到不能再重要了!

「國考基礎小教室」雖是採司律一試測驗題做為講解題材,但是各種考試的法律觀念和考點都是共通的,所以這些考題剖析內容並不僅適用於準備司律一試,藉由這些考題解說融入各種法律觀念的理解,就能培養出更優的法學素養,三等/四等司法特考的申論題論述能力當然就更強更有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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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15 7:29:27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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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基礎小教室」第二輪開始了!
「民法」→「刑法」→「民訴」→「刑訴」→「憲法」→「行政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已經完成一輪循環。

開始第二輪解題課程
【100年律師「民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Wfxo3X     (18分)

今天談到民法的問題「單身條款」,剛好可以跟憲法作一定的聯結,記得我們談過的基本權功能(作用)嗎?上次上課時講了「防禦功能」、「給付請求(分享權)功能」、「保護義務功能」「程序保障功能」四個選項中的描述內容,「價值秩序功能(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則略過,這次就藉由「單身條款」及「禁孕條款」來跟各位討論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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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5/2015 7:36:20 P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Wfxo3X         (18分)

03、甲銀行於錄用乙同時,迫令乙填寫未填日期之辭呈,及授權人事單位填寫日期之授權書,俾人事單位可於其出嫁時,填入日期使之生效,此一條款之效力為:
(A)雙方約定當然有效
(B)此一條款與契約均無效
(C)此一條款無效但契約其他部分有效
(D)此一條款有效但無強制力

04、下列何選項中之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A)經公證之贈與契約
(B)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契約
(C)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之贈與契約
(D)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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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18/2015 1:43:52 PM的回覆:

【100年律師「刑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O54zYc   (25分)

04、有關誣告罪成立要件及其適用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削弱商業對手之A公司競爭力,向該管檢察官誣告A公司逃漏營業稅,應構成誣告罪
(B)誣告行為,以虛偽之申告達於該管公務員時,罪即成立,縱於事後有撤回之舉,亦僅屬犯罪既遂後之息事行為
(C)由於誣告罪之設,乃用以保護國家審判權及懲戒權,故先後、分別向數機關,就同一虛構事實而為數次之舉報,仍僅成立一誣告罪
(D)成立誣告罪,以所告事實完全屬虛偽為必要,倘有局部為真,自難指其具有明知為偽而猶為構陷之故意

05、甲為戶政事務所公務員,惟工作態度不佳,屢受民眾抱怨,並影響該公務機關之親民形象,造成該戶政事務所主管A莫大困擾。A為了改善甲之工作情緒,在事務所公開承諾甲若不再受到民眾投訴,將自掏腰包給予3萬元獎勵。甲果然因此改變工作態度,並因而取得A之3萬元紅包。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A)甲為公務員,其廉潔性與工作情操應被期待,不應該因為職務行為而獲取金錢,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B)該3萬元紅包應可解釋為賄賂以外之其他不正利益,然而案例中A未具體要求甲為特定行為,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C)A雖未要求甲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然而該3萬元之紅包,有行為對價性,甲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D)該3萬元紅包非屬賄賂,甲不成立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06、甲於99年6月1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
(A)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7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
(B)甲於98年1月曾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而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且受緩刑宣告2年,如今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仍得再度宣告緩刑
(C)甲於96年6月曾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且執行完畢,如今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受有期徒刑6月宣告,仍得宣告緩刑
(D)甲於99年1月因誹謗罪而被判處60日拘役,且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次不能安全駕駛罪,法官判處有期徒刑6月,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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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1/2015 1:19:46 PM的回覆:

【100年律師「民事訴訟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u0rkpP                  (23分)

03、下列選項關於返還裁判費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1】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2】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溢收部分【3】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不得聲請返還【4】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A)【1】【3】【4】(B)【2】【3】【4】(C)僅【2】【3】(D)僅【1】【4】

04、下列何選項敘述之原告,不具有訴訟能力?
(A)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19歲未結婚之養子女為原告
(B)於離婚之訴,19歲之妻為原告
(C)於請求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歲之妻為原告
(D)於請求因車禍所生損害賠償之訴,19歲未結婚之受害人為原告

05、下列選項所敘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欠債不還,起訴請求乙清償債務,但實際上欠債不還的是丙
(B)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A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C)檢察官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D)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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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7/2015 8:19:13 AM的回覆:

成功沒有固定的模式,但失敗卻有共通的原因

現在市面上有些書籍會強調「撰寫很口語化」、「講解概念很白話」…..等等,我個人對此是滿存疑的。
大陸也曾嘗試要把「法條文字白話化」,但結果就是「之」改成「的」、「竊」改成「偷」…等等旁枝末節的「改寫」,老百姓還是感覺法律很艱澀。
法律是一門專業的學科,法律是一堆法律概念的堆砌,真的很難「口語」及「白話」,我簡單舉一個例子好了,你可以嘗試看看能不能把它「翻譯」成白話?
-----e.g.---------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間如為物權行為,應注意其與債權行為間之法律效果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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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你能用「18歲的年輕人」代替嗎?「完全行為能力人」你能用「40歲的中年人」代替嗎?還有「物權行為」呢?「債權行為」呢?「法律效果」呢?......這是要怎麼個白話法呢?

如果大家有看「基礎小教室」解題影片,應該會知道我上課時都會盡量使用「精準的法律用語」,什麼叫「精準」?簡單來說應該用「限制行為能力人」就不應該用「未成年人」,二者雖然相似但畢竟不同。我要提醒大家,平常唸書就要習慣這些標準的法律用語,不要受到「口語書」或「白話書」的影響。
千萬不要圖方便,只想唸一些很白話的東西,你應該要從平常聽課和讀書就要習慣用「精準而優美」的法律詞彙,這點非常重要。
因為「習慣會變自然」。
讀多了「口語書」當你在寫考卷時,不自覺的便會將這些口語化的文字寫在答題紙中,因為如果你讀慣了「偷」這類語詞的書,很難期待答題時能轉換用語為「竊取」,當你聽熟「還錢」的講述方式,我想「清償」等專業法律用語應該也不容易浮現在你的腦海中。

很多人覺得自己的答案明明是對的啊,為什麼分數卻很低。很可能問題就出在遣詞用字上看起來太像「法律小白」,你想這樣的文字合適出現在法院判決及律師的狀紙上嗎?在講究精準用語的閱卷老師眼中,你能拿高分嗎?考試被刷掉難道真是黑箱?真是亂改的結果嗎?

不同於將法律白話口語化,我認為讀法律應該是要能「法律生活化」及「法律時事化」,因為有些法律真的很難懂,所以你需要養成習慣,不時留心生活周遭的例子,例如「馬拉松路跑的主辦單位,為什麼可以占用馬路?」(在邊跑邊打卡的同時,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呢?)記得要時時思考、時時發問,這樣法律進步才會快,這叫法律生活化(將法律學習融入你的生活中)。
另外你也不能埋頭苦讀不問世事,應該要不時關注時事,例如「柯P說監聽應該可以先斬後奏、可以討論採登記制…..」,由此你可進而去學習通訊監察此種強制處分,為何要採「嚴格的法官保留原則」。這樣理解法律、學習法律不就容易多了,也才能享受讀法律的樂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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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7/2015 8:23:19 AM的回覆:
今天國考基礎小教室討論憲法,主要討論了「解釋函令可否成為釋憲客體?(釋字374)」、「工作權內容、主觀條件及客觀條件(釋字649)」及「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系爭規定是否違憲?」希望對各位在釋字理解記憶上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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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律師「憲法」測驗題剖析(第2回)】
http://goo.gl/cSursq      (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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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某甲經歷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認為該裁判中據以裁判的行政機關「解釋令函」是違憲的,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的拘束,所以不致產生裁判上適用「解釋令函」的情況
(B)行政機關的「解釋令函」只是供機關內部參考,並不屬於人民可以聲請釋憲的對象
(C)「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D)如果法院裁判上所適用的「解釋令函」是違憲的,只能提起再審,無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04、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權包括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B)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違憲
(C)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D)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05、承上題,依據工作權之觀點,下列何者錯誤?
(A)知識、學位、體能等係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
(B)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例如行業獨占制度
(C)立法者欲對主觀條件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D)選擇職業客觀條件之設定,則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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